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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領導關於辦理太倉黃荊鎮知青之家房產證的批示

法律分析:知青時代的項目地塊因為債務問題被多家法院查封,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證。據了解,項目開發商已向太倉市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預重整,蘇州新天倫律師事務所為破產管理人處理相關事宜。根據太倉市人民法院和破產管理人反饋,預計3月初會有進壹步消息,屆時請關註相關動態。我鎮相關部門也協調知青時代小區物業及時與開發商和管理人員溝通,掌握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開發期限進行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為啟動開發所必需的前期工作而延遲啟動開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