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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優秀近代建築保護管理辦法(1997修正)

第壹條為了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加強優秀近代建築的保護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優秀近代建築,是指1840年至1949年在本市範圍內建造的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下列建築(含建築群,下同):

(壹)在中國近代城市建設或建築史上有壹定地位、具有建築歷史價值的建築,以及中國著名建築師的代表作品;

(二)在建築類型、空間和形式上具有特色,或者具有較高建築藝術價值的建築;

(三)對我國建築科學技術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四)體現上海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的標誌性建築、構築物和街區。第三條優秀近代建築根據其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分為下列三個保護等級:

(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2)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

(3)上海市建築保護單位。第四條市文物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文物管委會)負責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優秀近現代建築的保護和管理。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負責屬於上海市建築保護單位的優秀近代建築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負責優秀近代建築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屬於上海市建築保護單位的優秀近代建築,由市規劃局、市房管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屬於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的優秀近代建築,由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和市文管委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

屬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優秀近現代建築,由市建委、市文管委提出,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準公布。第六條市建委、市文管委、市規劃局、市房地局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提出優秀近代建築保護單位名單前,應當提交專家組評審。

專家組成員由市建委、市文管委、市規劃局、市房管局聘請。第七條應當劃定優秀近代建築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上海建築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市規劃局會同市房產管理局確定。

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優秀近代建築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市規劃局會同市文管委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屬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優秀近現代建築的保護範圍,由市文管委和市規劃局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第八條優秀近代建築的保護要求分為以下四類:

(壹)不得改變建築物原有的外觀、結構體系、布局和室內裝飾。

(二)不得改變建築物原有的外觀、結構體系、基本布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建築的其他部分允許做適當的改動。

(三)不得改變建築物原貌;在保持原有結構體系的前提下,允許建築內部進行適當改動。

(四)在保持原有建築整體性和風格的前提下,允許對建築外部進行適當改動,對建築內部進行適當改造。

屬於建築保護單位的優秀近代建築保護要求的具體適用,由市規劃局會同市房管局根據保護等級和實際使用情況確定。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優秀近代建築的保護要求的具體應用,由市文管委會同市規劃局根據保護等級和實際用途確定。但是,前款第(四)項的保護要求不適用於文物保護單位。第九條優秀近代建築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簡稱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保護要求進行保護,不得擅自改變優秀近代建築的現有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現狀使用性質的,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報市文管委批準,公有房屋應當事先報市房管局批準;屬於上海市建築保護單位的,必須報市房管局批準。涉及城市規劃的,市文管委或市房管局應當征得市規劃局同意。

優秀近代建築的現使用性質與原設計性質不壹致,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優秀近代建築保護的,市文管委或者市房管局可以作出調整或者限制使用的決定。第十條業主和使用人不得從事下列有礙建築安全的活動:

(壹)在建築物內堆放易燃、易爆和有腐蝕性的危險有害物質;

(二)擅自在非生產用房內安裝電力設備;

(三)其他妨礙優秀現代建築安全的行為。

所有業主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優秀現代建築的附屬設施和園林綠地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