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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勞動法的最新規定

法律主觀性:

《勞動法》關於哺乳期的規定:壹般來說,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哺乳期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工作,也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勞動。但是沒有具體的哺乳期。

法律客觀性:

哺乳期是指產後婦女用自己的乳汁餵養嬰兒的時期,即從母乳餵養開始到結束的時期,壹般約為10個月至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產假是指婦女生育後九十日,哺乳期是指婦女生育後的期間。以下是勞動法對女職工哺乳期的相關規定:1。關於哺乳假的規定:女職工生育後,應照顧嬰兒,每班哺乳兩次(包括人工餵養)。單胎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也可以合並。多胞胎的,每多生壹胎,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嬰兒滿壹周歲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診斷為體弱的,女職工哺乳期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哺乳時間和哺乳在本單位的往返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五條)女職工生育後,有困難並有工作證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休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2 .勞動法規修訂新媽媽每日哺乳1小時:用人單位組織女職工每兩年至少體檢壹次;哺乳期女職工每天哺乳時間不少於1小時...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修訂《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市總工會相關負責人昨天(29日)表示,《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修訂頒布後,本市將根據情況出臺地方性法規。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國務院1988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已不能適應當今經濟形勢的發展,其修訂已列入國務院法制辦的議事日程。據了解,《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的修訂有三大重點:壹是用人單位組織女職工至少每兩年進行壹次體檢。體檢內容為女性常見病篩查,包括基本檢查項目和建議檢查項目,如宮頸癌、乳腺癌、生殖道感染等;二、哺乳女職工每天至少應給予1小時的哺乳時間。修訂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女職工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每日不低於1小時作為哺乳(含人工餵養);多胞胎的,每天增加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1小時。”三是女員工痛經能不能休假。修訂草案第七條規定:“經期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高空、低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止的勞動。”有醫學專家還特別指出,女員工因為痛經無法正常工作。如果他們有醫生證明,他們應該請1到2天病假,他們的工資應該保留。市總工會女職工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修改《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確有必要。目前北京很多單位都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了壹年壹次的體檢。該條例頒布後,北京市將根據實際情況出臺地方性法規。3.女職工哺乳期保護:1。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強度和禁忌勞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奶媽禁止從事的工作範圍是:(1)工作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壹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3)工作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和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2.哺乳期的女職工,每天有兩次哺乳時間,每次半小時,兩次可以合並使用。途中哺乳的時間也算作工作時間。3.1年哺乳期內,禁止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4.上海市女職工哺乳期保護細則。《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得比較詳細:(1)女職工生育後,每班應照顧嬰兒哺乳兩次(包括人工餵養)。單胎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也可以合並。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孩子,哺乳時間壹次30分鐘。嬰兒達到1周歲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診斷為體弱的,女職工哺乳期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哺乳時間在本單位哺乳的往返時間算作工作時間。(2)女職工生育後,有困難且有工作證的,經單位批準,可以申請哺乳假6個半月。(3)哺乳假按本人原工資的80%支付。單位漲工資,哺乳假要勤儉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