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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噪音擾民法律法規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主觀:

關於噪音擾民的法律法規有: 1、噪音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以及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2、晚上22點至次日6點,壹類生活區域噪音在50分貝以上,二類生活區域噪音在65分貝以上的,則為擾民; 2、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人,處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的,對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噪聲汙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並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七十條 對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