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國家相關強制性標準、管理規約,或者違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所稱的其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壹)損害房屋承重結構,損害或者違章使用電力、燃氣、消防設施,在建築物內放置危險、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妨礙建築物正常使用;
(二)違反規定破壞、改變建築物外墻面的形狀、顏色等損害建築物外觀;
(三)違反規定進行房屋裝飾裝修;
(四)違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通道、道路、場地或者其他***有部分。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告知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