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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積金提取政策和流程

法律分析:1。提取條件:1。購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2.有產權的自住房屋的建造、翻建、大修;3.支付房屋租賃費;4.退休;5.全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6.非本市戶籍職工勞動關系遷出;7.離開國家定居;8.員工死亡(宣告死亡);9.家庭生活困難;二、提取流程:職工提供必要資料——在單位填寫《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加蓋預留印鑒),到各服務網點辦理。1.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2、住房公積金賬戶在主城區服務網點繳存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可憑相關證明材料向相應服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3.住房公積金賬戶在分中心服務網點繳存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相應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納或者少繳。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不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