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噪音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汙染。”
如果周圍居民在節假日進行有噪音的施工作業的,這種噪聲屬當地行政區的環保局管。
關於施工噪聲有:
第二十壹條 建築施工單位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
第二十二條 凡在建築施工中使用機械、設備,其排放噪聲可能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申報,說明工程項目名稱、建築者名稱、建築施工場所及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築施工場界的環境噪聲強度。
第二十三條 排放建築施工噪聲超過國家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危害周圍生活環境時,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在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限制其作業時間。
第二十四條 禁止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進行產生噪聲汙染、影響居民休息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除外。生產工藝上必須連續作業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的,確因經濟、技術條件所限,不能治理噪聲源消除環境噪聲汙染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把噪聲汙染減少到最小程度,並與受其汙染的居民組織和有關單位協商,達成協議,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