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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關於商店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商鋪出租的規定如下:

1.租賃合同屬於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3.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門面出租的裝修問題有哪些?

1.關於裝修範圍必須取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裝修前,承租人應當取得出租人對房屋裝修設計方案的認可;

2、不能破壞原房屋主體結構,影響建築施工安全。為防止承租人裝修造成房屋結構損壞,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預付壹定金額作為裝修押金;

3.協議到期或提前終止時,應明確約定裝修折舊及補償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7條。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709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