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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借用資質,借用資質有什麽法律後果?

建築行業是目前最有前景的行業之壹,而在諾大的建築市場上,總會有些企業沒有建築資質,所以這些企業就會想方設法去借用其他有資質的企業名義去承接工程。借用資質壹旦被查需要面臨什麽法律後果呢?今天就跟保標招標網小編壹起來了解壹下什麽是借用資質,借用資質有什麽法律後果?

什麽是借用資質?

所謂借用資質,就是投標人自己不具備或沒有投標資質。投標人為了能夠投標,借用符合條件的資質證明材料,領取法人代表授權書,借用公章,從而以正規合格身份參與投標的行為。

借用資質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沒有資質的單位或者與該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

2、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3、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4、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5、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壹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6、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壹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7、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對於借用他人資質者的法律後果:

1、《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壹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對於資質借給他人者,根據《建築法》第66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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