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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空置房物業費的規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中沒有明確規定是否應該全額交納。物業公司對小區提供的服務是壹種公***服務,壹般來說,只要取得產權的業主都應該交納物管費。對於空置房的物管費,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應該按照標準全額交納。少部分地區有地方政策,比如首年不裝修,不入住,按70%繳費。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全省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具體見附表)設區市(楊淩示範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基準價,結合當地情況制定浮動幅度,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按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具體收費標準。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及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其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雙方約定。

物業費按照法定產權面積計收:物業服務費按照法定產權面積計收。已辦理產權證的,以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未辦理產權證的,以購房合同標明的建築面積為準。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

空置房物業費可按70%交納,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由建設單位全額交納。經業主驗收,因未裝修不具備入住條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後(含房屋裝修)因故長期不使用的空置房,從驗收或業主報告物業服務企業,經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確認即日起,其物業服務費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費標準的70%交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