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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驗收

第壹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了提高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質量,確保系統正常運行,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訂本規範。

第1.0.2條 本規範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不適用於生產和貯存火藥、炸藥、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險的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

第1.0.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必須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系統在交付使用前必須經過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

第1.0.4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除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壹節 壹般規定

第2.1.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應按設計圖紙進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2.1.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前,應具備設備布置平面圖、接線圖、安裝圖、系統圖以及其它必要的技術文件。

第2.1.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時,施工單位應提交下列文件:

壹、竣工圖;

二、設計變更文字記錄;

三、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檢驗記錄(包括絕緣電阻、接地電阻的測試記錄);

五、竣工報告。

第二節 布線

第2.2.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布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規定。

第2.2.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布線時,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的規定,對導線的種類、電壓等級進行檢查。

第2.2.3條 在管內或線槽內的穿線,應在建築抹灰及地面工程結束後進行。在穿線前,將管內或線槽內的積水及雜物清除幹凈。

第2.2.4條 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不應穿在同壹管內或線槽的同壹槽孔內。

第2.2.5條 導線在管內或線槽內,不應有接頭或扭結,導線的接頭,應在接線盒內焊接或用端子連接。

第2.2.6條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連接處,均應作密封處理。

第2.2.7條 管路超過下列長度時,應在便於接線處裝設接線盒:

壹、管子長度每超過45m,無彎曲時;

二、管子長度每超過30m,有壹個彎曲時;

三、管子長度每超過20m,有二個彎曲時;

四、管子長度每超過12m,有三個彎曲時。

第2.2.8條 管子入盒時,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在吊頂內敷設時,盒的內外側均應套鎖母。

第2.2.9條 在吊頂內敷設各類管路和線槽時,宜采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

第2.2.10條 線槽的直線段應每隔1.0~1.5m設置吊點或支點,在下列部位也應設置吊點或支點:

壹、線槽接頭處;

二、距接線盒0.2m處;

三、線槽走向改變或轉角處。

第2.2.11條 吊裝線糟的吊桿直徑,不應小於6mm。

第2.2.12條 管線經過建築物的變形縫(包括沈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處,應采取補償措施,導線跨越變形縫的兩側應固定,並留有適當余量。

第2.2.1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導線敷設後,應對每回路的導線用500V的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其地絕緣電阻值不應小於20MΩ 。

第三節 火災探測器的安裝

第2.3.1條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探測器至墻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5m;

二、探測器周圍0.5m內,不應有遮擋物;

三、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m;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 0.5m;

四、在寬度小於3m的內走道頂棚上設置探測器時,宜居中布置。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0m,感煙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距端墻的距離,不應大於探測器安裝間距的壹半;

五、探測器宜水平安裝,如必須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於45度。

第2.3.2條 線型火災探測器和可燃氣體探測器等有特殊安裝要求的探測器,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2.3.3條 探測器的底座應固定牢靠,其導線連接必須可靠壓接或焊接。當采用焊接時,不得使用帶腐蝕性的助焊劑。

第2.3.4條 探測器的“十”線應為紅色,“壹”線應為藍色,其余線應根據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顏色區分,但同壹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導線顏色應壹致。

第2.3.5條 探測器底座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於15cm的余量,入端處應有明顯標誌。

第2.3.6條 探測器底座的穿線孔宜封堵,安裝完畢後的探測器底座應采取保護措施。

第2.3.7條 探測器的確認燈,應面向便於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條 探測器在即將調試時方可安裝,在安裝前應妥善保管,並應采取防塵、防潮、防腐蝕措施。

第四節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安裝

第2.4.1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在墻上距地(樓)面高度1.5m處。

第2.4.2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牢固,並不得傾斜。

第2.4.3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於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應有明顯標誌。

第五節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

第2.5.1條 火災報警控制器(以下簡稱控制器)在墻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不應小於1.5m,落地安裝時,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第2.5.2條 控制器應安裝牢固,不得傾斜。其安裝在輕質墻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第2.5.3條 引入控制器的電纜或導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配線應整齊,避免交叉,並應固定牢靠;

二、電纜芯線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並與圖紙壹致,字跡清晰不易褪色;

三、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得超過兩根;

四、電纜芯和導線,應留有不小於20cm的余量;

五、導線應綁紮成束;

六、導線引人線穿線後,在進線管處應封堵。

第2.5.4條 控制器的主電源引人線,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嚴禁使用電源插頭。主電源應有明顯標誌。

第2.5.5條 控制器的接地應牢固,並有明顯標誌。

第六節消防控制設備的安裝

第2.6.1條 消防控制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功能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裝。

第2.6.2條 消防控制設備的外接導線,當采用金屬軟管作套管時,其長度不宜大於2m,且應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點間距不應大於0.5m。金屬軟管與消防控制設備的接線盒(箱),應采用螺母固定,並應根據配管規定接地。

第2.6.3條 消防控制設備外接導線的端部,應有明顯標誌。

第2.6.4條 消防控制設備盤(櫃)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端子,應分開,並有明顯標誌。

第七節 系統接地裝置的安裝

第2.7.1條 工作接地線應采用多束銅芯絕緣導線或電纜,不得利用鍍鋅扁鐵或金屬軟管。

第2.7.2條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體的工作接地線,通過墻壁時,應穿入鋼管或其它堅固的保護管。

第2.7.3條 工作接地線與保護接地線必須分開,保護接地導體不得利用金屬軟管。

第2.7.4條 接地裝置施工完畢後,應及時作隱蔽工程驗收。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壹、測量接地電阻,並作記錄;

二、查驗應提交的技術文件;

三、審查施工質量。 第壹節 壹般規定

第3.1.1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調試,應在建築內部裝修和系統施工結束後進行。

第3.1.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前應具備本規範第2.1.2條和2.1.3條所列文件及調試必需的其它文件。

第3.1.3條 調試負責人必須由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所有參加調試人員應職責明確,並應按照調試程序工作。

第二節 調試前的準備

第3.2.1條 調試前應按設計要求查驗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備品、備件等。

第3.2.2條 應按本規範第二章的要求檢查系統的施工質量。對屬於施工中出現的問題,應會同有關單位協商解決,並有文字記錄。

第3.2.3條 應按本規範第二章要求檢查系統線路,對於錯線、開路、虛焊和短路等應進行處理。

第三節 調 試

第3.3.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應先分別對探測器、區域報警控制器、集中報警控制器、火災警報裝置和消防控制設備等逐個進行單機通電檢查,正常後方可進行系統調試。

第3.3.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通電後,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的有關要求對報警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查:

壹、火災報警自檢功能;

二、消音、復位功能;

三、故障報警功能;

四、火災優先功能;

五、報警記憶功能;

六、電源的自動轉換和備用電源的自動充電功能;

七、備用電源的欠壓和過壓報警功能。

第3.3.3條 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其容量應分別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在備用電源連續充放電3次後,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應能自動轉換。

第3.3.4條 應采用專用的檢查儀器對探測器逐個進行試驗,其動作應準確無誤。

第3.3.5條 應分別用主電源和備用電源供電,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各項控制功能和聯動功能。

第3.3.6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連續運行120h無故障後,按本規範附錄壹填寫報告。 第壹節 壹般規定

第4.1.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驗收,應在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下,由建設主管單位主持,設計、施工、調試等單位參加,***同進行。

第4.1.2條火災報警系統驗收應包括下列裝置:

壹、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裝置(包括各種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區域報警控制器和集中報警控制器等);

二、滅火系統控制裝置(包括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鹵代烷、二氧化碳、幹粉、泡沫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三、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控制裝置;

四、通風空調、防煙排煙及電動防火閥等消防控制裝置;

五、火災事故廣播、消防通訊、消防電源、消防電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裝置;

六、火災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裝置。

第4.1.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交驗收申請報告,並附下列技術文件;

壹、系統竣工表(附錄二);

二、系統的竣工圖 ;

三、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調試報告;

五、管理、維護人員登記表。

第4.1.4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進行操作、管理、維護人員配備情況檢查。

第4.1.5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進行施工質量復查。復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壹、火災自動報警的主電源、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裝置等安裝位置及施工質量;

二、消防用電設備的動力線、控制線、接地線及火災報警信號傳輸線的敷設方式;

三、火災探測器的類別、型號、適用場所、安裝高度、保護半徑、保護面積和探測器的間距等;

四、本規範4.1.2中,壹至五款中各種控制裝置的安裝位置、型號、數量、類別、功能及安裝質量;

五、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導控制裝置的安裝位置和施工質量。

第二節 系統竣工驗收

第4.2.1條 消防用電設備電源的自動切換裝置,應進行3次切換試驗,每次試驗均應正常。

第4.2.2條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功能抽驗:

壹、實際安裝數量在5臺以下者,全部抽驗;

二、實際安裝數量在6~10臺者,抽驗5臺;

三、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臺者,按實際安裝數量30%~50%的比例,但不應小於5臺抽驗。

抽驗時每個功能應重復1~2次,被抽驗控制器的基本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中的功能要求(不同區域抽驗)。

第4.2.3條 火災探測器(包括手動報警按鈕),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模擬火災響應試驗和故障報警抽驗:

壹、實際安裝數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驗10只;

二、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按實際安裝數量5%~10%的比例,但不少於10只抽驗,被抽驗探測器的試驗均應正常。

第4.2.4條 室內消火栓的功能驗收應在出水壓力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條件下進行,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工作泵、備用泵轉換運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三、消火栓處操作啟泵按鈕按5%~10%的比例抽驗。

以上控制功能應正常,信號應正確。

第4.2.5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抽驗,應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壹、工作泵與備用泵轉換運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三、水流指示器、閘閥關閉器及電動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30%的比例進行未端放水試驗。

上述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6條 鹵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幹粉等滅火系統的抽驗,應在符合現行各有關系統設計規範的條件下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30%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壹、人工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2次;

二、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它設備(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落下防火幕等)試驗1~3次;

三、抽壹個防護區進行噴放試驗(鹵代烷系統應采用氮氣等介質代替)。

上述實驗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7條 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的抽驗。

第4.2.8條 通風空調和防排煙設備(包括風機和閥門)的抽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抽驗聯動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9條 消防電梯的檢驗,應進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動控制功能檢驗,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10條 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檢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進行下列功能檢驗:

壹、在消防控制室選層廣播;

二、***用的揚聲器強行切換試驗;

三、備用擴音機控制功能試驗。

上述控制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第4.2.11條 消防通訊設備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消防控制室與設備間所設的對講電話進行1~3次通話試驗;二、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量的5%~10%進行通話試驗;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119臺”進行1~3次通話試驗。

上述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第4.2.12條 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如有不合格者,應限期修復或更換,並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進行加倍試驗。復驗不合格者,不能通過驗收。

第三節 系統運行

第4.3.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投入運行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使用單位應有經過專門培訓,並經過考試合格的專人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

1.系統竣工圖及設備的技術資料;

2.操作規程;

3.值班員職責;

4.值班記錄和使用圖表。

三、應建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技術檔案。

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

第4.3.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定期檢查和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每日應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並填寫系統運行和控制器日檢登記表(見附錄三、附錄四)。

二、每季度應檢測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下列功能,並填寫季度登記表(見附錄五)。

1、采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燈顯示;

2、試驗火災報警裝置的聲光顯示;

3、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報警功能、信號顯示;

4、對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試驗;

5、用自動或手動檢查下列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

(1)防排煙設備(可半年檢查壹次)、電動防火閥、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等的控制設備;

(2)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3)鹵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幹粉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4)火災事故廣播、火災事故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誌燈。

6.強制消防電梯停於首層試驗;

7.消防通訊設備應在消防控制室進行對講通話試驗;

8.檢查所有轉換開關;

9.強制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三、每年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功能,應作下列檢查和試驗,並填寫年檢登記表(見附錄五)。

1.每年用專用檢測儀器對所安裝的探測器,應試驗壹次;

2.進行4.3.2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項試驗,其中第5項(3)試驗可作模擬試驗;

3.試驗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功能。

第4.3.3條 探測器投入運行二年後,應每隔三年全部清洗壹遍,並作響應閾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不合格者嚴禁重新安裝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