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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租房合同不見了,押金怎麽拿回來?

租賃合同中如有押金遺失,應按以下方式處理:

1.承租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定金可以返還;

2.當事人可以復制出租人的合同;

3.租賃合同已辦理登記手續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復制已保存的租賃合同文本,取回押金。

不可退還的押金起訴流程:

1.在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起訴時,應當提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時受理,並辦理相關備案手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將駁回決定書送達原告;

2.審前準備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被告應訴後,向原告送達了法院傳票。法院在依法傳喚雙方當事人的同時,要做好開庭的各種準備;

3.法庭聽證由法官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如果無法達成調解協議,法官將當庭宣判。案件太復雜不能當庭宣判的,將定期宣布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如果租房合同丟失,只要有不損壞房屋的紙條(或其他證明押金已交給房東的證明),房租到期後押金會退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章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章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