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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潢川縣桃林機場凈空保護通告

為有效保護潢川縣桃林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為機場建設、運行和未來發展創造良好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民用機場建設管理條例》、《河南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條例》

壹.現場控制

桃林機場位於潢川縣城東側的桃林鋪鎮和黃四港鎮。場地到縣城的直線距離約為21km,公路距離約為26.5km..跑道中心點的經緯度坐標為e 115 15’52.3”和N32 07’44.89”。跑道真方向為059-239,磁差為414′W,場地初始標高為62.7m..

二、機場凈空保護

機場凈空保護區的範圍

潢川縣桃林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為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10公裏,跑道端外20公裏。北至淮濱縣王店鄉,南至潢川縣仁和鎮湖西樓,西至潢川縣布塔集鎮清塘,東至固始縣胡祖鋪鎮胡底坊。

北部邊界:王莊-胡大堂-丁大寨-陳小莊-郭老莊-小李崗-羅英-下李營-張穎村-黃寨村-付圍子村-白露河村-王大寨-大李寨-趙寨村。

南界:胡方然-後街-小武基村-下窩子-高莊子-李老營-李宅-樊綱-胡窩-後羅崗-鄭芬芳-高-陳老營-張_-胡喜樓。

西部邊境:黃岡-鄉老_-楊圍子-東潘營-湯燦寺-後丁老營-小白營-羅對門-王竹莊-清塘

東邊界:徐塘埂-小竹竿-西裏坎-後潘崗-前潘崗-王耀-三裏棚-陳家道子-胡然房

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的禁令

1.禁止排放大量煙塵、火焰、廢氣和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2.禁止修建靶場、烈性炸藥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3.禁止在民用機場設置影響目視助航設備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誌或者物體。

4.禁止在民用機場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助航標誌使用的植物。

5.禁止飼養和釋放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禁止飼養和釋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6.禁止焚燒農作物稭稈、垃圾和其他產生大量煙塵的物質,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7.禁止設置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容易吸引鳥類和其他動物的場所。

8.禁止在民用機場邊界外5米範圍內修建建築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的活動。

9.嚴禁損壞或擅自改動機場相關設施。

10.禁止在依法劃定的民用機場範圍內飼養牲畜。

11.禁止修建不符合運輸機場凈空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12.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從事前款所列活動,不得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

建設項目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審批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時,應當書面征求民用機場所在地的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意見。

高壓輸電塔

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設置22萬伏以上高壓輸電塔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設置障礙燈或者標誌,保持其正常狀態,並向民用機場所在地的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三。與機場凈空保護相關的要求

根據潢川縣桃林機場項目建設要求,縣政府於2065438+2009年9月通過衛星影像對上述區域現狀進行了固定。未經縣政府批準,不得對上述區域進行任何人為變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擴建、改建項目,不得規劃和安排產業,不得招商引資,不得開發土地,不得新建房屋和其他設施,不得種植各種常年經濟作物和林木。違反上述內容的,除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外,征收時不予補償,相關要求如下:

1.凡在潢川縣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規劃管理,向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後,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2.禁止在潢川機場凈空保護區內修建超過凈空高度限制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3.本公告發布後在潢川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未經批準建設的所有超出機場凈空限制高度的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在2021 10年底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拆除違法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5.桃林鎮人民政府、黃四崗鎮人民政府和相關村委會要共同承擔責任,配合清理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教育廣大群眾樹立全局觀念,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服從清理拆除工作需要。

四、處罰措施

違反本通告要求,新建建築物、障礙物或者其他設施設備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補償外,將責令限期拆除並恢復原狀。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建築物、障礙物或者其他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人承擔。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造謠惑眾,尋釁滋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鼓勵廣大人民群眾舉報違反上述通告的行為,並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日期:2021 1 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