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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住房保障補貼每個月補貼

申請條件,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戶籍條件:申請人在申請公告之日前持有本縣常住戶口滿3年及以上,且實際居住本縣轄範圍;

(二)經濟條件:申請家庭為低保戶或人均年收入低於618元;

(三)住房條件:3人及3人以下戶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45平方米,3人以上戶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5平方米,單戶面積不超過6平方米。且在公告之日前5年內(含)無轉讓房產記錄。

(四)其他條件:申請家庭無機動車輛(不含殘障車、摩托車、微型普通面包車、輕型普通貨車);

二、須提供材料:

(壹)《新昌縣住房保障資格審批表》到行政服務中心二樓C14住房保障窗口領取;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均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未滿18周歲未辦理無需提供)、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婚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單身承諾;

(四)租房或借住狀況證明;

(五)收入證明提供219年1月-12月;

(六)申請人本人提供農業銀行卡復印件;

(七)其他證明(醫院出具的病患證明、子女收入證明、低保證等);

三、辦理程序:

申請人帶《新昌縣住房保障資格審批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到行政服務中心二樓C14住房保障窗口受理,審批結果將以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註意事項:

(壹)受理期限:自公告之日起,實行動態受理。新申請家庭從審批通過的下壹月起按規定標準向其發放租賃補貼。依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四十壹條公租房的租金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住建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執行。

屬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實行專戶管理、專帳核算,並按時繳入財政專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十二條租賃補貼按月發放。中心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人士的租賃補貼標準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住建局根據本市戶籍住房困難群體的收入水平分層次確定。各鎮政府(區辦事處)應參考市相關政策,制定本轄區內租賃補貼標準。

公租房承租人每月領取的租賃補貼金額不得高於其所承租公租房的月租金。

第四十三條租賃補貼計算公式為:月租賃補貼金額=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人均現有居住面積)×保障人口數×補貼系數。

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保障人口數計算標準及補貼系數由市住建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