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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統壹的內容是什麽?

十條統壹內容包括:居住出租屋不得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每個房間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4平方米。不符合上述條件者,不準居住;二是違法建築不得出租;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包括服裝、制鞋、印刷、紡織、危險化學品、汽油和煙花爆竹等)。),不準住;每個租戶應配備逃生繩(消防梯)、口罩、報警柱和手電筒,每15m2(生活區)配備不少於1個3kg (ABC)以上幹粉滅火器。三層以上(含)的居住出租屋應設置混凝土樓梯或室外金屬梯子。未采取上述措施者,不準居住;居住出租屋的外窗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房間的窗戶和陽臺不應設置金屬圍欄,如有必要,應易於從內部打開。不符合上述條件者,不準居住;住宅出租屋和共用部位的電氣線路應采用隱蔽或阻燃套管保護,並安裝帶漏電保護裝置的空氣開關;住宅出租屋內不準使用大功率電器,嚴禁使用快速加熱;客廳不允許有廚房或廚房。如有必要,應使用實心墻將其與其他部分完全隔開。未采取上述措施者,不準居住;木結構建築、磚木結構建築、有木樓梯的建築和總人口超過30人的居住出租屋,其臥室和公共走道應設置獨立的火災探測報警器,其公共走道應設置手動火災報警報警器。未采取上述措施者,不準居住;居住出租屋應根據需要專門設置電瓶車充電區和使用明火竈具的廚房,並與其他區域用實心墻隔開;居住總人數超過30人的廚房和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區,應設置簡易自動噴水裝置。未采取上述措施者不得居住(停止使用廚房、電瓶車);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居住出租屋,在整改完成前必須停止出租;對拒不整改火災隱患、擅自使用的房東和業主,壹律采取行政拘留措施;鄉鎮網格員和村幹部是住宅出租屋和共用場所排查的責任主體,要對其網格內的住宅出租屋進行全面排查。對未按規定排查到位、重大隱患未及時上報並督促整改的,經調查,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鄉鎮(街道)負責住宅出租屋隱患的整改。對網格員、村幹部舉報的各類火災隱患,必須嚴格按照要求逐壹整改。成員單位必須充分發揮行政職能優勢,積極配合實施工作。對因工作不力未得到有效整改的,經調查,將啟動對鎮(街道)和相關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的問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三條* *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