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村民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房屋受讓人不是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權利人應當在相關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壹)房屋所有權人姓名發生變更的;
(二)房屋位置發生變化的;
(三)住房面積的增減;
(四)同壹所有人分割或者合並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
依法轉移房屋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並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
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農村村民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