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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租房東西壞了誰負責修

租房過程中,租賃物受到損失由誰承擔責任應當分情況處理:如果東西損壞的原因是由於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或者未根據東西的性質使用而導致的,則應當由承租人賠償損失;

如果東西損害不是因為承租人的過錯導致的,則承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則上應當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進行維修,而如果出租人沒有進行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的費用由出租人承擔。但是,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承租人與出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則按照該約定處理。

租客損害房屋的賠償標準有哪些?

1、對於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租客應及時通知房東修復。房東應在接到租客通知後的七天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租客可代為維修,費用由房東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租客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2、因租客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租客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出租房東西損壞是火災等因素造成,則屬於意外原因,按照公平原則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