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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包括哪些項目?

五萬多

合刑檢[2013]第47號

被告吳寶良,男,6月5日出生於安徽省蕭縣,公民身份號碼:342201196065438。曾任蕭縣副縣長、縣委副書記、縣長,住蘇州市埇橋區南關辦事處西昌南路220號2棟2單元10室。被告人吳寶良因涉嫌受賄罪,於2012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4日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12年9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我院反貪局偵查。偵查機關於2012 12 17將被告人吳寶良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法院受理案件後,於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並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根據該法,現認定:

2003年至2012期間,被告人吳寶良利用擔任副縣長、縣長、縣委副書記、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征地拆遷、幹部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中人民幣2038.9萬元、美元4.2萬元、購物卡6.4萬元、價值人民幣3.5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09至2010期間,吳寶良收受蕭縣個體建築商周長青、安徽省王灣面粉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吳秀芝給予的人民幣900萬元,幫助其購買開發蕭縣老火車站地塊。2008年8月和2009年上半年,吳寶良還收受吳秀芝給予的價值人民幣3.5萬元和人民幣5萬元的歐米茄手表壹塊,為安徽省王灣面粉集團申報國債項目等事項提供幫助。

2.蕭縣計生委主任李玲在2010至2012期間,與吳寶良關系較好,在工作中得到支持。多次送給其人民幣5萬元(其中李令成、王中華各2萬元),吳寶良均予以收受。

3.2006年至2011期間,吳寶良收受蕭縣聯華超市總經理孫鳳給予的人民幣48.2萬元,為其企業購買商業用房、申請項目、實施項目選址提供幫助。

4.2008年至2010期間,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臨平紙業公司總經理李建設給予的人民幣44萬元,幫助其辦理銀行貸款,解決朋友兒子工作。

5.2008年至2009年,吳寶良收受蕭縣於堅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黃美增人民幣35萬元,幫助其企業開發蕭縣虎山農貿市場地塊。

6.2007年至2008年期間,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百姓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曉軍給予的人民幣33.8萬元,幫助其公司在蕭縣龍城鎮西關開發土地。

7.2010至2011期間,吳寶良分三次收受安徽省辛進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瑞元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美元10萬元,為其企業辦理征地、申請政府貸款提供幫助。

8.2005年至2009年,吳寶良多次收受蘇州泉溝礦業公司董事長丁輝給予的人民幣27萬元,為其企業發展和煤礦收購提供幫助。

9.2007年至2009年,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工程建設總公司第四分公司經理程鵬給予的人民幣25萬元,為其企業承攬工程、收取工程款提供幫助。

10.2010年4月的壹天,蕭縣宋新鞋業公司董事長程祖偉送給吳寶良人民幣20萬元,以獲得在蕭縣投資的支持和幫助,吳寶良收受。後來,在2012春節前,吳寶良歸還了這20萬元。

11.02期間,2007年至2012年,多次收受蕭縣永興建築公司法定代表人孟人民幣12萬元、美元10萬元,為其企業承攬工程、收取工程款提供幫助。

2005年至2006年,吳寶良收受安徽淮北聖火礦業公司黨委書記張全賢給予的人民幣654.38元+0.7萬元,幫助其妻弟經營的蕭縣柴山煤礦開發。

13.2007年至2008年,收受蕭縣建築工程總公司經理王給予的人民幣16萬元,幫助其企業收取工程款等事宜。

在13.2007至2010期間,收受安徽省金玉米農業科技開發公司董事長孫給予的人民幣16萬元,為其企業發展、辦理土地證過戶、爭取用地指標等提供幫助。

14.2008至2010期間,吳寶良收受蕭縣金龍房地產公司董事長黃傳武給予的人民幣15萬元,幫助其企業開發世紀家園小區拆遷清潔用地。

15.2008至2011期間,吳寶良收受蘇州市金黃莊運輸公司董事長張守剛給予的人民幣13萬元,為該公司業務發展、土地征用提供幫助。2012春節前,吳寶良返還張守剛人民幣5萬元。

16.2007年至2008年,吳寶良收受個體商人高金林給予的人民幣13萬元,並承諾為其民事訴訟、土地開發等提供幫助。

17.2008年至2009年,先後4次收受蕭縣東方玻璃公司董事長李給予的人民幣12萬元,為其企業建設和貸款申請提供幫助。

18.2005年至2007年,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東方玻璃廠原廠長李興東給予的12萬元,為其企業發展和新址建設提供幫助。

19.2007年至2009年,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華龍耐火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相慈給予的人民幣115000元,為其企業征地、親屬工作調動提供幫助。

20.2005年至2006年,吳寶良分三次收受蕭縣中匯煤業公司總經理王炳忠給予的人民幣11萬元,幫助其企業恢復生產等事宜。

21.2008年,吳寶良兩次收受蘇州江源水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吳秀娥等人給予的人民幣65438+萬元及購物卡,為其企業生產經營提供幫助。

22.2010年春節後的壹天,江蘇誌宏物流公司總經理馬健為獲得其企業發展的支持和幫助,通過王送給人民幣65438+萬元,接受。

23.2005年3月、4月間的壹天,收受安徽龍蟠公司董事長劉人民幣65438萬余元,為其企業招商引資提供幫助。

24.2011年1月的壹天,吳寶良收受蘇州慶達礦業公司董事長黃可人民幣65438+萬元,幫助其公司解決礦山和土地糾紛。

25.2008年至2009年,吳寶良多次收受個體建築商唐毅人民幣9萬元,幫助其在蕭縣承攬工程。

26.2007年至2009年,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金格面條公司董事長張次平給予的人民幣8.5萬元,為其企業發展和申請補貼提供幫助。

27.2006年至2010,吳寶良收受中煤三建集團安徽安廈房地產公司經理喬誌剛8萬元,幫助其企業開發蕭縣鳳山花園小區。

28.2005年至2008年,淮南市柯睿貿易公司總經理王坤為得到企業發展的關心和支持,多次送給吳寶良人民幣7萬元,吳寶良均予以接受。

29.2003年至2011期間,吳寶良收受蕭縣小崗面條公司經理王慶喜給予的5.5萬元,為其在工程款支付、企業經營、朋友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

▲ 30.2008年至2010,吳寶良收受蕭縣體育局局長邢華、蕭縣衛生局副局長兼疾控中心主任王建樂28萬元,用於其職務恢復和調整。

31.08至2011期間,蔔寶良多次收受蕭縣財政局局長劉善安給予的28.4萬元(其中劉善安、王奎* * *)2.4萬元、劉善安給予的654.38+0.00元,為其工作及個人升遷提供幫助。

32.2004年至2011期間,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政府辦主任李明所送人民幣24.4萬元,為其工作及個人升遷提供幫助。

33.2004年至2011年,吳寶良收受蕭縣人大常委會委員、城建環保委主任胡永書給予的22.3萬元,為其本人及其親屬獲得提拔提供幫助。

34.2004年至2012年,多次收受蕭縣住建局局長給予的29.7萬元(其中、王給予的17萬元),為其工作、職務調整提供幫助。

35.2008年至2011年間,吳寶良多次接受蕭縣公安局黨委委員、交警大隊大隊長李華的請托,共計210000元,為其工作及個人升遷提供幫助。

36.2008年至2009年,多次收受蕭縣統戰部部長朱給予的人民幣155000元,為其工作及個人升遷提供幫助。

37.2003年至2011年期間,吳寶良因工作原因收受、人民幣8000元、杜光義人民幣2萬元、顏人民幣2萬元。

38.2005年至2011期間,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招商局長朱偉給予的人民幣13萬元、美元10,000元,為其工作及職務調整提供幫助。

39.2003年至2011年期間,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顧雍鎮黨委書記李忠給予的人民幣18萬元,其中包括李忠信和、余德光* * * *給予的人民幣5000元,為其工作及工作調整提供幫助。

40.2003年至2011期間,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交通局局長李祥龍177000元,為其職務調整、親屬修建門面房提供幫助。

41.07至2011期間,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經濟開發區主任歐陽飛給予的人民幣17.7萬元,為其工作及工作調整提供幫助。

42.2004年至2010期間,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殘聯主席王保平給予的人民幣17.3萬元,為其工作發展及個人、兒子工作調整提供幫助。

43.2004年至2011期間,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李樂忠給予的人民幣162000元,為其工作及職務調整提供幫助。

44.2004年至2011年期間,收受蕭縣王寨鎮黨委書記許給予的人民幣110,000元(其中許、彭嶺昌* *給予的人民幣0.10,000元,下同* *)。

45.2006年至2010期間,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祖樓鎮黨委書記魏光新給予的人民幣147000元,為其工作、個人升遷、處理突發衛生事件提供幫助。

46.2007年至2010期間,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大屯鎮黨委書記李某給予的人民幣13萬元,並承諾為其工作及工作調整提供幫助。

47.2003年至2011年,吳寶良為其單位收受蕭縣廣播電視臺臺長張玉成給予的12.2萬元(其中張玉成、李明華* *給予的10萬元,王冰潔* *給予的0.5萬元)。

2011年7月、8月的壹天,吳寶良收受宿州市埇橋區汴河派出所所長沈燕人民幣65438+萬元,幫助其調整崗位。

49.2006年至2012期間,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組織部副部長王冰潔給予的8.4萬元(其中王冰潔、李明華* * * *給予的5000元),為其個人升遷提供幫助。

50.2004年至2008年,先後收受蕭縣科技局紀檢組組長朱給予的7.2萬元、5000元,幫助其調整職級、解決其父工資關系。

在51.2008至2012期間,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公安局局長單延發7萬元,為其工作提供幫助。

52.2008年至2009年,吳寶良收受蕭縣住建局副局長李誌德給予的7萬元,為其調整職級等事項提供幫助。

53.2008年至2011年,吳寶良收受蕭縣農委主任朱亞光7萬元,幫助其提拔自己。

54.2007年至2010期間,收受蕭縣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馮給予的人民幣6萬元,為其個人職務晉升提供幫助。

55.2003年至2010期間,多次收受蕭縣糧食局局長陳峰給予的人民幣5.9萬元(其中陳峰、王給予的人民幣3萬元),為其工作及職務調整提供幫助。

56.2004年至2012年,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人大常委會委員張忠誠給予的5.8萬元、2萬元購物卡,為其在工作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57.2007年至2010期間,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安監局局長趙旭給予的人民幣51000元,為其工作及工作調整提供幫助。

58.2005年至2011期間,蕭縣皇藏峪國家森林公園管委會主任鄭東方為了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中得到支持,多次送給其人民幣* * * 9.2萬元,並接受其請托。2009年,吳寶良通過鄭東方收受鄭東方的司機田震給予的人民幣3萬元,幫助田震的兒子安排工作。

59.2007年至2011年間,蕭縣閆集鎮黨委書記陳等人因關系好、工作上給予支持,送給5.8萬元(其中陳4.4萬元、* * *),吳寶良予以收受。

60.2003年至2011年間,蕭縣杜樓鎮黨委書記雍正為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中得到支持,多次送給其人民幣91萬元(其中、任* *)2.4萬元,吳寶良收受。

61.2007年至2011期間,蕭縣民政局局長吳江為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中獲得支持,多次送給其人民幣* * * 9萬元,並接受其請托。

62.2007年至2011期間,蕭縣煤管局局長盧伯華為了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中獲得支持,多次送給其人民幣6.5萬元,並接受其請托。

63.2008年至2011期間,蕭縣水利局局長孫樸為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中獲得支持,多次送給其人民幣7.8萬元(其中孫樸、杜尚勛* * *)2.5萬元,他均予以收受。

64.2003年至2010期間,蕭縣副縣長王魁為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中獲得支持,多次送給其人民幣* * * 5.8萬元,並接受其請托。

65.2005年至2012年,蕭縣政法委書記王鐘華為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中得到支持。先後多次送給吳寶良人民幣* * *共計106000元(其中王中華、* *各送0.6萬元),吳寶良收受。

66.2003年至2011期間,蕭縣林業局局長於德光為了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中得到支持,多次送給其人民幣61萬元,其收受。

67.2007年至2011年間,蕭縣官橋黨委書記王誌勇為與吳寶良搞好關系,並在工作中得到支持,多次送給其5.5萬元(其中王誌勇、夏茂* * *)2萬元,他均予以收受。

68.2007年至2011年間,蕭縣鄉黨委書記李為與搞好關系,在工作及工作調整上獲得支持,多次送給人民幣6.5萬元(其中李、鄭宇航* *各2.5萬元),但均予以收受。

69.2003年至2011期間,蕭縣總工會主席李明華為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中獲得支持,多次送給其人民幣* * * 8.5萬元,並接受其請托。

人民幣* * * 54000元,鮑亮不接受。

70.2007年至2011期間,蕭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張平為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及工作調整上獲得支持,多次送給其人民幣* * * 6.2萬元,並接受其請托。

71.2003年至2011期間,蕭縣CPPCC董事長陳安源為了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中得到支持,多次送給其人民幣* * * 5.7萬元,並接受其請托。

72.2003年至2011期間,蕭縣CPPCC副董事長王安民為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中獲得支持,多次送給其人民幣6.6萬元(其中包括王安民、彭嶺昌* * *)5萬元,他均予以收受。

73.2007年至2011年間,蕭縣人大副主任朱亦舒為了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中得到支持,多次送給其人民幣7.8萬元(其中朱亦舒和* * *)6.5萬元,吳寶良均予以收受。

74.2006年至2010期間,蕭縣發改委黨組書記毛偉為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中獲得支持,送給其人民幣7萬元(其中毛偉、王彪* * * * 5000元),其收受。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歸案過程、戶籍證明、任職文件、營業執照、項目協議等書證;2.證人梁尚民、宗、蔣、、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4.物證手表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寶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2038.9萬元、美元4.2萬元、購物卡6.4萬元、手表價值3.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提起公訴的,請依法判處。

我在此傳達

安徽省合肥中級人民法院

檢查員:陳嵐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