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領《上海市居住證》,應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來滬人員居住登記表;
2.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3.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居住證明,如自有房屋產權證、房產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等;
4.18-49周歲的申請人須提供流動人口婚育狀況證明;
5、城市街道、鄉(鎮)衛生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2)除上述基本材料外,相關人員還應提供其他材料:來滬員工:
(
1)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就業登記證明、6個月以上期限的就業(勞動)合同、在本市參加綜合保險的繳費記錄;從事特殊工種的,還需提供特殊崗位證書。
(
2)投資或個體經營者提供本市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綜合保險繳費記錄。
(2)來滬避難人員屬於夫妻的,須提供結婚證復印件。10天後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