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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法律風險有哪些怎麽避免房屋租賃糾紛

我們經常感覺在房屋的租賃當中房東是占在的,往往租客因為生人地不熟處在壹種劣勢,其實不然在租賃的雙方只要有合同簽署,法律面前雙方的利益是相同的,但是近年來由於房屋租賃合同的糾紛不斷的出現,怎麽有效的規避這些風險成了人們所關註的問題,那麽房屋租賃法律風險有哪些?怎麽才能有效的避免房屋租賃糾紛。

第壹、簽署合同的必要性。承租人租賃房屋6個月以上的,應與出租人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未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後可以隨時解除租賃關系。

法律規定:《合同法》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於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的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小編提醒承租人:無論是個人為住房需求的房屋租賃還是企業為經營需要的商業房屋租賃,只要想將房屋轉租給他人的,必須要經過出租人的同意否則,可能面臨承擔違約金或者其他更多的合同約定的經濟損失的法律風險。

第二、房屋維修:房屋修繕責任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間對房屋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維修責任由哪壹方承擔的問題。

法律規定: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小編提醒:出租人有對房屋及其設備及時、認真地檢查和修繕,以保證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義務,但“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