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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約定租房協議,租期未到能要求搬走嗎?

口頭約定的房屋租賃協議違反了法律的有關規定,妳應該從該房屋內搬出去。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當事人應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該法還規定,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

目前,妳沒有房屋租賃簽書面合同,僅在口頭上約定租期,違反了法律規定,應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隨時解除,而對方又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了妳,因此,妳應在對方規定的期限內搬出去。如果妳與對方之間簽了租期的書面協議,對方便不能依此理由和妳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如果他單方解除合同,便構成違約,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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