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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銅川市什麽條件可以購買廉租房

銅川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城鎮住房供應保障體系,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範廉租住房管理,根據建設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陜西省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意見》的規定,結合銅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向具有城鎮常住戶口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難戶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全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區、縣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財政、規劃、國土、民政、稅務、物價、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是民政部門確認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已連續六個月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全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按照全市城鎮居民當年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60%執行。2007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建築面積標準為13m2/人。 全市城鎮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每年定期公布。 第五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分為三種,即:實物配租、租金核減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在壹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貨幣補貼,由其自行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第六條 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由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市房產管理部門應定期測算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和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經市物價部門審批同意後公布實施。 第七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省級財政用於廉租住房的配套資金。 (二)市、區、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市、區、縣房產管理部門每年會同財政、民政部門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及資金需求計劃,經市政府審核同意後列入年度預算,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物業管理及貨幣補貼的發放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費用由財政部門負擔。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等費用的余額作為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四)按全市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資金。 (五)社會捐贈的資金。 (六)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城鎮廉租住房籌集的各類資金統壹存入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設立的“廉租住房資金” 專戶內,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專項用於廉租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壹)政府出資建設的住房。 (二)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三)騰空的直管公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全市每年竣工的經濟適用住房中安排10%,作為廉租住房。 (六)其它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條 廉租住房多行實物配租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屬於采煤沈陷區、滑塌區整體搬遷範圍的城鎮最低收 入家庭。 (二)列入全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範圍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 (三)屬於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 (四)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壹條 實行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統壹由市、區、縣房產管理部門單獨登記、嚴格管理。嚴禁將廉租住房改為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對外出售;不得將廉租住房改為直管公房對外出租。 第十二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已經按市、區、縣政府確定的優惠價格購買了廉價住房的,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市政府對廉租住房建設的5於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的減免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市、區、縣房產管理部門購買舊公有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行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暫免征房產稅和營業稅。 第十五條 政府出資興建或購買的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壹般不超過50平方米。 第十六條 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堅持申報、審批、公示、退出制度。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所 在縣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壹)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本。 (二)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證明材料。 (三)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現狀證明。 (四)市房產管理部門規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條 區、縣房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統壹由區縣房產管理部門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予以公示。 第十九條 市、區、縣房產管理部門可會同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現狀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符合申請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凡租住單位自管公房或租住直管公房的,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可優先由產權單位按規定予以租金減免;統壹執行全市公布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 第二十壹條 符合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區、縣房產管理部門按照困難程度和申請次序排隊輪候。每月每戶租賃住房補貼的計算公式為:(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廉租住房保障建築面積×保障人數。 第二十二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輪候順序,對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並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布。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向有關部門申報,經復審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 第二十三條 經房產主管部門確定可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承租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後,報房產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房產主管部門按規定標準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並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出租人,用於沖減房屋租金。 經房產主管部門確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租金。廉租住房交納租金統壹按建築面積計算。 第二十四條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產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並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對家庭收入連續壹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威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產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房產主管部門申訴,受理部門應對申訴出具書面答復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本辦法,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產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並可處以100O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產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壹)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 (二)將廉租住房轉惜、轉租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八條 房產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