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原承租人要求續租時的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續租時,出租人要求對某些條件進行合理變更。
原租金過低的,出租人將提高租金,使其接近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或者在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地區,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較高房屋租金的實際水平,制定合理的新租金。
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則意味著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可以與他人建立租賃關系。
新租賃合同成立後,任何壹方有過失或故意侵害對方合法權益時,都可能影響新合同的效力。比如,在辦理完租賃合同的登記手續後,出租人提出收取抵押或者其他額外費用,妨礙承租人居住和使用的,或者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對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賃合同,要求違約人支付產生的費用,賠償損失的合法權益。
(2)租賃期滿,出租人未提出新的條件。
承租人繼續按照原租賃支付租金,出租人接受的,視為租賃關系的延續,屬於不定期租賃關系,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
(三)出租人不願意繼續出租的。
未訂立續租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將房屋返還出租人。承租人在當地政府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期限內確實找不到房的,出租人應當給予承租人找房和搬家的時間,酌情延長租賃期限,並對承租人找房有道義上的幫助。
承租人也應按期騰退房屋。如果承租人不積極找房,不按期騰空房屋,出租人有權在當地政府允許的範圍內提高租金。
二、出租人要求按原租賃條件繼續租賃的。
(壹)租賃期滿後不同意按原租賃合同續租的。
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者要求出租人對房屋進行修繕、改建,在續租前要求允許改變房屋用途,即原租約終止或者新租約不成立。承租人要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找房子搬家,出租人找房子也有道義上的幫助。承租人在搬遷前占用原房屋的,應當按照以前的租約支付租金。
(2)出租人以原租約到期為由,任意提高租金。
這種情況壹般是不允許的,除非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承租人不積極找房或找到房後逾期不搬的,出租人可以提高租金標準。比如這時候雙方發生糾紛,應該由房管局仲裁或者法院本著加租的精神裁決。
這種情況壹般是不允許的,除非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承租人不積極找房或找到房後逾期不搬的,出租人可以提高租金標準。比如這時候雙方發生糾紛,應該由房管局仲裁或者法院本著加租的精神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後壹日為法定節假日,法定節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壹日。期間最後壹天的截止時間是二十四點;有營業時間的,停止經營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壹)租賃期滿後不同意按原租賃合同續租的。
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者要求出租人對房屋進行修繕、改建,在續租前要求允許改變房屋用途,即原租約終止或者新租約不成立。承租人要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找房子搬家,出租人找房子也有道義上的幫助。承租人在搬遷前占用原房屋的,應當按照以前的租約支付租金。
(2)出租人以原租約到期為由,任意提高租金。
這種情況壹般是不允許的,除非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承租人不積極找房或找到房後逾期不搬的,出租人可以提高租金標準。比如這時候雙方發生糾紛,應該由房管局仲裁或者法院本著加租的精神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