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許多房屋租賃都是口頭協商,沒有正式的書面租賃合同。壹旦產生糾紛,很難證明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同及合同約定的具體內容,難以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口頭協商而確定的租賃關系是壹種事實上的租賃關系。在該事件中,房東將自己所屬的房屋租給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又給房東壹定的費用,那麽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租賃關系。既然是租賃關系,就受法律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並具備相應的條款。因為在沒有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壹旦發生糾紛事情很難得以解決,當事人權利很有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因此,在租房時,還是盡量簽訂壹份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簽合同時需要註意壹定要把相關的事項盡可能在合同中以書面的形式體現出來,任何口頭承諾均視為無效。長租短租要寫明,轉租協議可事先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