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登記手續有哪些?
1.房屋租賃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註冊申請。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雙方應持有關文件到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2.主管部門應對租賃合同進行審查。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合同主體資格是否合格;出租房屋是否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合同內容是否完整;租賃行為本身是否符合國家和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租賃政策;當事人是否繳納了相關稅費。
3.出具房屋租賃證明。房屋租賃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向申請人發放房屋租賃證,該證是租賃行為的合法有效憑證。
4.數據存檔。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將已完成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資料按時間順序進行整理,轉租合同和原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資料壹並歸檔。
房屋租賃備案證明?
1.登記備案由開發商和買方雙方單方面變更為開發商;市或區國土房管局局長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手續。同時,當預售合同所附公攤部分與開發商以往辦理銷售許可證時公攤部分的記錄不壹致時,房管部門不予辦理預售登記。
2.新文件規定,首先,買受人不必到房管部門向開發商備案,而是明確規定由開發商單方面負責辦理預售登記備案手續。其次,開發商必須在與購房人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手續。
3.市或區縣國土房管局收到開發商完整的備案登記材料後,收到商品房項目預售合同不足10的,必須立即完成備案登記手續;收到商品房項目預售合同10以上、30份以下的,須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手續;收到30份以上商品房項目預售合同的,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