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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壹份簡單的租房合同?

第二百壹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壹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第二百壹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第二百壹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二百壹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二百壹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第二百壹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壹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壹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五條租賃期間,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賃物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不滿壹年的,在租賃期滿時支付;租賃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租賃期限屆滿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條因第三人的主張,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賃物或者不能受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第二百三十壹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租賃物質量不合格。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房屋。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