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私有住房、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定向銷售和保障性住房定向安置)未使用貸款的,使用商業銀行住房貸款。且在2009年6月13日至2065年6月30日期間,使用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定向銷售保障性住房或定向安置保障性住房,父母住房公積金需在首付款後提取的;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簡稱“建房”)未使用貸款,使用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
按月提取的範圍
1.購買自有住房償還貸款本息(包括商業性住房貸款和公積金貸款)。
2.建造或修繕房屋以償還貸款本息。
3.以租金或政府租金補貼支付經濟租賃房租金,並在市場上支付租金。
5.購買現有公有住房的,應提供《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所購房屋的房產證、全款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