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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義上的固定住所指的是什麽

法律意義上的合法固定住所範圍:

1、擁有《產權證》的自有住房;

2、具有契稅完稅證明的已購自有商品房;

3、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租賃房、政府廉租房;

4、單位分配租住的公房(憑:公房的《產權證》、與單位簽訂的租房協議、房租收據、社區民警調查報告);

5、設有集體戶的就業單位提供的固定住所;

註:上述合法固定住所每人必須達到6平方米以上。

6、父母及直系親屬的房子也應屬於合法固定住所。

擴展資料:

居住證辦理註意事項:

1. 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來穗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已錄入系統,但經核實發現來穗流動人口提供虛假居住登記信息的,在系統予以註銷居住登記信息,已發放《廣州市來穗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回執》同時作廢,居住證予以註銷並收繳。

2.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賓館旅店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或者屋主與借住人簽訂的借住手續證明。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3.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是指戶口簿、護照、臨時身份證、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

4. 代辦證件: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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