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退房申請書
公***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各種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壹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公租房退房申請書
公租房管理局:
本人因為已購房(或工作地點變更,居住地離上班地點太遠),現申請退回所租公租房。
申請人:_____
__年__年__日
退房的條件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法定退房條件包括:
1、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4、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5、因開發商延遲交付房產,(壹般為延期交付60日)。
6、遲延辦證(超過壹年未辦初始登記)。辦理房屋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壹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權登記,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7、非因雙方責任導致貸款不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壹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8、解除定金合同,條款未能達成壹致。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壹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