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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有沒有義務維修

1、房東有義務幫租客修理東西的。 房東有義務修燈泡的。

2、有的。如果是由於租賃物本身的原因損壞,出租人有義務幫承租人進行修理。如果是承租人自己的東西或者是由於承租人使用不當而導致租賃物損壞,則由承租人自己承擔修理義務。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負責。

3、燈壞了如果不是承租人的過錯導致的,房東應該負責。法律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房東對承租房的安全維護有義務,並且對於房屋中的使用物品因自然損害或者是合同約定由房東負責的物品有修繕的義務。房屋租賃期間的維修義務如果當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有約定就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情況,如果房屋是自然損耗導致漏水是房東負責,如果是承租人的原因導致房屋漏水就由承租人自己負責。

出租房的東西壞了,房屋租賃合同內也應有相關約定,哪些損壞由誰來維修。如果沒有約定,根據上述情況或與房東協商解決。

壹、出租房屋內固有的基礎設施設備,如墻壁開裂、上水管爆裂、下水非人為原因堵塞或設計不合理導致堵塞,屋內吊頂損壞、屋門變形、門窗玻璃非人為原因損失等屬於房東進行維修。

二、其它電器設備,進入前應雙方在場檢查其良好性,確保正常使用後,與租戶簽訂交接清單,約定今後維修由誰維修。如租戶進入使用壹個月內非人為原因損壞,應由房東進行維修。我們租房購買的主要是服務,設備也屬於服務範圍,應有壹定時間的維護期及保用期。

三、房屋修繕

為保證租賃期間房屋壹直處於安全和適用的狀態,雙方應對租賃期間房屋的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維修責任加以約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