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該內容由租賃房填寫實際租房的用途,約定於合同之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