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困難補助標準:職工家庭月工資(含各類法定補助)低於90元的,外省市低於80元的,縣(市)鎮低於70元的,由職工所在單位給予定期(月或季)補助。職工家屬居住在農村,生活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單位按上述原則酌情給予補助。
二、困難補助,仍按原規定執行。即各單位在向低收入職工發放困難補助時,應在摸清情況的基礎上,由行政或工會提名,群眾討論,報領導批準。
第三,支出渠道:行政事業單位職工把錢花在福利費上;離休人員,在離休費項下開支。企業、單位的在職職工應當在職工福利費中開支;退休人員,在勞動保險中開支。
四、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可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參照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