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任何壹方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提前壹個月通知對方,乙方提前退租,甲方有權沒收全部的保證金。如果我們提前交了房租中途想要退租的話,我們可以提前壹個月和房東進行協商。通常情況下,剩余的房租是可以退的,但是押金壹般不會退還。如果我們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約定提前退租如何處理,比如說乙方提前退租的話,扣除1個月房租作為違約金,甲方返回剩余的租金。那麽我們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執行。如果在合同中沒有規定提前退租如何處理,那麽我們需要和房東協商退還剩余租金的事情。中途退租,解約者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壹般中途退租造成的損失由解約者承擔。如果房東不退剩余的房租,我們也可以請居委會進行協商,或者申請仲裁機構仲裁,實在不行,我們可以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我們中途想要退租,我們也可以在征得房東的同意下,將房子轉租給其他人,新租客將剩余的房租交給我們。
壹、通常的租房程序是:
1、全面了解房屋坐落的地點、房屋的結構和附屬設備、房屋的數量、房屋的堅固程度等具體情況。
2、對出租人和房屋的關系進行了解,包括出租人是否為所有權人,是否為***有人,若為***有人是否有權出租房屋、房屋產權是否有爭議等。
3、初步接洽,並準備合同文本。
4、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登記。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壹致,達成了書面協議,房屋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按規定還要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二、租房註意事項:
1、不能提供產權(原件)的房主勿信
2、產權證與身份證不對號的勿信
3、向住所公安局確認身份證號碼
4、向居委會(或鄰居)了解房東情況,查看描述是否與房主相同
5、如果房主要求壹年壹付房租或者要求付大筆的訂金,這樣情況就要特別小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