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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住戶有使用小區公共設施的權利,這是常識。

據大河報報道,家住鄭州農業路某小區的多名公租房租戶反映,他們入住後發現,1號樓的公租房被單獨圈了出來,與小區的商品房只有壹個大門之隔。現在,這個大門是鎖著的,不僅阻止了他們正常進出小區,還鎖住了他們的消防安全通道。

從記者現場調查來看,這是商品房業主的行為,得到了物業的默許甚至鼓勵。商品房業主的理論是,不希望自己的生活質量和環境受到自己高價買的商品房的影響。這個理論甚至得到了很多公租房租戶的認可。“其實我們可以從換位思考的角度來理解。畢竟商品房業主花幾百萬買的房子,我們住的是公租房。不花錢買房,我們心裏難免會有些不平衡。”

這些公租房租戶的訴求是,既然商品房業主不希望他們進小區,他們就不會進。他們只是想開通壹條安全通道,保證消防車和救護車的進出,希望物業費能相應降低。不得不說,這些卑微的要求是非常正當合理的。

減免物業費可以延期。堵塞消防通道是違法行為,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必須立即改正。當地消防部門應盡快介入,妥善解決,否則就是失職。壹旦發生安全事故,從小區物業到相關部門每個人都要承擔責任。

說回小區公共設施使用權,花錢多的商品房業主是否有權對花錢少的公租房租戶進行物理隔離?當然不是。這是壹個簡單的常識性問題,現實中卻被攪成了壹鍋漿糊,連歪理邪說都被說成真理了。

既然是作為小區規劃建設的,所有居民都有使用公共設施的權利,商品房業主主動做的硬隔離設施是違法的。試想壹下,如果有人在同壹個小區租商品房,而不是公租房戶,難道他們就不能通過小區大門進出,在小區的綠地裏散步,帶著寶寶在小區的遊樂設施裏玩耍嗎?

既然商品房的租戶有公共設施的使用權,為什麽公租房的租戶就低人壹等?商品房有業主,公租房也有業主,公租房的業主是政府。

商品房業主說“我們花了幾百萬”像是高人壹等,其實是偷換概念。公租房的房子不是天上掉下來的,也是投資的,只是投資是無形的。公租房和商品房之所以在同壹個小區,是因為政府在土地拍賣中明確要求配建公租房,競買企業必須接受這壹要求,否則不能參與競買。

假設同壹個地段有兩個小區,壹個要求建設公租房,壹個不要求,那麽前者的地價會更低,房價也會更低。可以理解為政府用壹部分土地出讓金換取了這部分公租房的產權,這個小區的商品房業主也享受到了比純商品房小區更低的房價。

另壹方面,買房的時候我接受了和公租房租戶做鄰居,但是住進去之後又反悔了。這是沒有契約精神的表現。

所以公租房不占便宜,商品房不吃虧。除非開發商在賣房時隱瞞公租房的存在,否則這種情況基本不會發生。

公租房租戶沒必要自卑,因為他們享受的福利是政府提供的,本質是公共財政在買單,而不是商品房業主。商品房業主在購房時享受較低的房價,卻試圖通過隔離公租房租戶來享受純商品房小區的好處。這是在竊取大眾的利益,挖掘社會基礎。

現實中,商品房業主欺負公租房租戶的現象在全國層出不窮。直接原因是商品房業主數量多,經濟社會地位較強,而公租房租戶數量少,經濟社會地位較弱。但根本原因在於公租房背後“業主”的失職。

當然,商品房業主對公租房租戶的抱怨也不無道理。例如,壹些公租房建築淩亂,壹些公租房租戶不珍惜公共設施。壹方面是業主和租客的心態不同,另壹方面是不同收入群體的生活習慣不同。住在自己的房子裏和住在租來的房子裏是不同的。公租房的特殊性在於它需要不斷的重新評估,人總是在流動的。

這些問題歸根結底都是技術管理問題,並不是不可克服的。但如果在規劃之初就缺乏預見性,公租房投入使用,那麽公租房小區確實可能出現破窗效應。久而久之,公租房部分和社會其他部分的矛盾就會激化。

公租房社區問題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公地悲劇。因為政府這個特殊的“業主”,無法像普通業主壹樣壹對壹約束租客,對鄰居負責。

但無論如何,對公租房進行物理隔離是不公平、不人道的。解決公租房問題,需要出現幕後的“主人”。

壹旦公租房小區臟亂差,出現治安問題,那麽首先受害的就是公租房居民。如果他們被貼上標簽,被歧視,被孤立,那就是二次受害。

商品房配套建設壹定比例的公租房,這壹政策思路的初衷包含了拉近不同群體心理距離的價值觀。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因管理缺失而加劇商品房業主與公租房租戶之間的沖突和敵意,那就大大違背了初衷。

各地要認真評估前期公租房政策的落地效果,及時彌補規劃和管理上的漏洞,而不是只始不終。如果有些地方實在解決不了公租房小區的管理問題,我們不妨提高貨幣化公租房的比例,這樣就不會出現集中的公租房小區,自然也就不會出現兩個群體的沖突。

總之,公租房的管理不應該上升到“小區內戰”。無論是商品房的業主,還是公租房的租戶,他們的合法權益都必須得到保障。

作者是媒體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