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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租房,到派出所要記錄

從租賃合同的效力來看,沒有必要。但是按照治安管理法的規定,是應該立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到房管局備案。

備案的派出所是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地址可以自行查詢。

合同是指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支付約定的租金,並在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返還出租人的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因此,出租人與承租人就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協議時,租賃合同成立。但已成立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壹)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要求,即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比如他是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權人還是房屋的合法使用權人。

(二)房屋是否屬於法律法規禁止的。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房屋出租,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 * *有房未征得* * * *同意;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設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九)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租賃的其他情形。

(3)房屋租賃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實踐中,部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逾期支付房租、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是按每天2%計算的。從法律上來說,這個協議是不公平的,因為滯納金很高,屬於可撤銷條款。另壹種常見的情況是,有人利用租住的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果屬實,此類租賃合同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依法沒收租金。

(四)是否已經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本市租賃法律法規均規定,租賃雙方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實踐中,對於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合同無效,另壹種觀點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