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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部去銀行多付了合同金額1000美元。為什麽銀行沒有發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其他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壹部分結匯操作規程

結匯原則:境內機構外匯收入必須分為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未經規定或批準可以保留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結匯。未經規定或批準不得結匯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不得結匯。不能證明屬於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按照資本項目結匯的有關規定辦理。

壹、貿易項下結匯(壹)出口收匯的種類和操作。等值65438美元+50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出口收匯,憑規定的有效商業單據和出口商提供的與出口業務對應的核銷單編號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並向出口商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

2.等值5萬美元以上以跟單信用證、跟單托收、保函方式結算的出口收匯,憑上述結算方式規定的有效商業單據和出口單位提供的與出口業務對應的核銷單編號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並向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3.等值5萬美元以上以匯款方式結算的出口收入。

(1)出口商屬於“結匯信得過企業”的,應先結匯或入賬,不得向出口商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出口商提供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原件,並逐筆審核後,向出口商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

(二)出口商不屬於“結匯信得過企業”的,憑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原件辦理結匯或入賬,並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

(三)相當於5萬美元以上預付款的出口收匯,憑國家外匯管理局加蓋“預付款專用章”的原核銷單結匯或入賬,並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

4.以外幣現金結算的出口收入。憑出口單位的對外合同、發票、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原件和海關簽章的進境報關單原件,開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並在上述相關單證上簽註結匯金額和日期並蓋章,單證復印件留存備查。

單筆現金結匯超過等值654.38+0萬美元的,應重新辦理結匯登記,並按季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境內機構外幣現金結匯統計數據。

單筆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現金結匯,應當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辦理真實性審核,並單獨辦理結匯登記,每季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境內機構外幣現金結匯統計數據。

5.出口信用保險和其他出口貨物保險的理賠,憑出口單位的原核銷單辦理,並向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6.先付款後轉口貿易收匯憑企業提供的相應進出口合同、外經貿部轉口貿易經營權批準證書和付匯憑證辦理,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

7.代理出口。

(1)委托方收到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預付款,憑委托方提供的核銷單原件和加蓋“預付款”章的代理協議原件辦理,並向出口委托方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

(2)發貨人在出口代理(匯款方式)項下收到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外匯:

A.委托方為“出口信得過企業”,應按原代理協議先結匯或入賬。從代理人處收到加蓋海關印章的核銷單原件並逐筆核對後,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

B.委托方不是“結匯信得過企業”的,憑加蓋海關印章的核銷單原件和代理協議原件辦理,並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

(3)代理出口項下代理收匯:

A.代理方有外匯結算賬戶,委托方是有外匯儲備權的境內機構。代理人將屬於委托方的外匯劃轉給委托方的,可以將收到的外匯全部劃入代理人的外匯結算賬戶,並向代理人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代理人提供的代理協議原件、出口合同和委托方的外匯登記證或外匯賬戶使用證明可用於原幣劃轉,委托方銀行不得向委托方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

B.代理人有外匯結算賬戶,委托方為境內機構,不允許保留外匯,不允許原幣劃轉(如原幣劃轉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C.代理人無外匯結算賬戶,委托方為不允許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並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代理人向委托方劃轉人民幣;

d .代理人無外匯結算賬戶,委托方為境內機構,有外匯保管權。代理人將屬於委托方的外匯劃轉給委托方,並向代理人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的,憑原代理協議、出口合同和委托方的外匯登記證或外匯賬戶使用證原幣劃轉,委托方銀行不得向委托方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

(二)出口收結匯基本單證的審核,除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的內容外,還應根據不同的結算方式審核以下內容:

1.信用證項下,《付匯通知書》中引用的編號與銀行《出口收匯議付通知書》的編號壹致;收到的外匯金額與談判金額壹致。如果有任何差異,應審查相關文件。

2.托收項下,付款通知中引用的編號與銀行出口托收授權書的編號壹致;收匯金額與收款金額壹致。如果有任何差異,應審查相關文件。

3.在自送單據下,審核與貨到付款相同。

4.預付款項下,匯入匯款通知書上的收款人名稱與出口收匯核銷單上的單位名稱相同。

(三)出口收結匯業務的壹些小技巧1。允許保留外匯收入限額的中資企業收到的外匯超過企業外匯結算賬戶最高限額的,可提前入賬,並可在超過限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企業辦理結匯;企業逾期未辦理結匯的,銀行應當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

2.出口商收到的外匯收入未能提供相應憑證的,銀行無法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原幣劃入銀行暫收款賬戶;對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結匯信得過企業”出口外匯收入,先結匯,如收匯單位事後不能向銀行提供相應單據辦理相關支票手續的,按原結匯日匯率將原幣沖回銀行臨時賬戶, 且臨時賬戶中包含的外匯不計息,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匯出。

3.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簽發註意事項:

(1)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應與銀行留存章、收款人記賬章同時書寫,並具備以下要素:經辦行名稱;結算或收款日期;收款人名稱和賬號;外匯收入的金額和幣種;各類扣款的明細、金額、幣種;凈結算或輸入金額和貨幣;核銷單編號:“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銀行業務公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只蓋在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上,不得蓋在其他印章上。銀行留存聯應保存五年備查。

(2)根據上述情況向出口商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時,所註明的核銷單編號應與出口商提供的編號壹致;由出口商提供的原核銷單開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的,應在原核銷單“結匯\收匯外匯指定銀行”欄內簽註結匯或入賬的日期、金額和幣種,並註明“結匯\入賬”或“預收\入賬”字樣,加蓋銀行業務公章。

(三)銀行不得開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外匯收據:

A.不屬於出口收入且暫時不能確定為出口收入的。

B.不是從國外(或保稅區)直接進口的;出口代理項下,代理行與代理行之間的轉賬在國內進行(代理行確認代理行未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的除外)。

C.輸入除外匯結算賬戶以外的各種外匯賬戶。

D.在進入各種外匯賬戶(包括外匯結算賬戶)後,結匯或從賬戶轉出。

e .從境內其他單位或本單位其他外匯賬戶轉入。

(4)對於壹次收匯的多次出口,應根據出口單位提供的收匯對應的所有核銷單號開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並填寫所有核銷單號。

(5)結匯或入賬後已開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的,因各種原因需要調賬或核銷錯賬的,對已開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予以收回並銷毀。

(六)出口單位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的,應當憑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批準書為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並註明“補辦”字樣。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為出口商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

二。非貿易項下結匯及結算業務:

非貿易與國內制度的單邊轉移。

1.等值2萬美元以下(含2萬美元)的外匯收入,應直接結匯或入賬;

2.等值2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含5萬美元)的非貿易和單邊劃轉外匯收入,憑收匯單位提供的原合同(協議)、發票等憑證結匯或入賬;

3.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真實性後辦理結匯或進境手續。

結匯或入賬後,應在合同(協議)上簽註結匯或入賬的金額和日期,加蓋公章,收匯憑證復印件保存兩年備查。

非貿易外匯收入應按以下類型結匯:

(1)可全額結匯的非貿易外匯收入1。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所得外匯,應以中標合同為證明;

2.海關監管下國內免稅商品的外匯收入;

3.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和港口(包括機場)、郵電通信(不含國際匯款)、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和各種代理業務提供的貨物或服務的外匯收入,憑相關合同和收匯通知單;

4.外匯費用、罰款等。行政、司法機關應當憑有關收匯決定和收據;

5.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所得外匯(上述無形資產為個人所有的,不得結匯);

6.對外債權收入的外匯和退回的外匯存款等。;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濟援助外匯收入和境外資產外匯收入,以利潤分配證明和相關合同為依據;

8.出租不動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所得的外匯,須有租賃合同和租賃管理部門的證明;

9 .保險機構接受外匯保險的外匯收入;

10.外國捐贈、贈款和援助收入的外匯,應當憑有關協議或者批文;

11.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中資金融機構的凈收入;

12.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結匯的外匯。

(2)開立外匯賬戶可保留的非貿易外匯收入,凈收入可按期結匯。0.在境外從事對外承包工程、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的公司,如從事對外勘察、設計、咨詢、招標的公司,在上述經營項目過程中收到的外匯;

2.經批準經營進口業務的外(工)貿公司、從事外輪代理、船務代理、國際貨運代理、船舶燃油代理、商標代理、專利代理、版權代理、廣告代理、船檢代理、商檢代理等經營對外或境外業務的代理機構,代收代付外匯;

3.暫收付款或暫收結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入、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資金、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

4.國際旅行社收取的、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比例內的境外旅行社預付外匯;

5.經交通部批準的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的遠洋運輸公司、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從事國際貨物運輸的外國船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國內外經營外匯業務;

6.免稅商品公司經營免稅商品外匯;

7.保險機構接受外匯保險境外再保險和未結算保費;

8.允許保留壹定數額外匯收入的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最高限額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予以結匯。

(3)可保留的非貿易外匯收入1。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2.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外匯: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可直接兌換等值65438萬美元以下的現金(含65438萬美元);超過等值654.38+0萬美元的現匯結匯,需提供真實的外匯來源身份證明和證明,結匯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3.捐贈、援助和援助合同約定用於境外支付的外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可以保留。

三。資本項目結匯(壹)資本項目結匯審核原則所有資本項目結匯均憑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具的資本項目結匯核準文件辦理(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查驗《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證》)。

資本項目結算審批要點;

1.單位名稱列;

2.登記證編號欄(檢查編號是否與提供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證壹致);

3.結匯幣種欄;

4.申請金額欄;

5.批準金額列;

6.外匯局意見欄(外匯局意見,經辦人簽字蓋章,外匯局公章)。

(二)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種類及結算操作1。境內機構可申請結匯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1)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外商投資企業用於投資項目正常支出的外匯資金;

(三)外商投資企業為在境內購買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原材料而借入的中長期境外貸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合同中已明確以人民幣投入的部分;

(四)外商投資企業為貿易項下流動資金借入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但申請結匯的最高額度不得超過上年度短期流動資金月均余額的30%;

(五)境內機構境外發行股票收入的外匯;

(六)審批時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並在境內明確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證券;

(七)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存入其臨時投資賬戶,用於支付在境內的開辦費及其他費用;

(八)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2.下列資本項目不予結算:

(1)國內外匯貸款;

(2)中資企業借入的國際商業貸款。

3.境內機構在境外出售不動產和其他資產所得的結匯,視同企業經常項目外匯。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最高限額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予以結匯。

第二部分售付匯操作規程

壹、貿易項下售匯及付匯審核的基本程序售匯及付匯審核是否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前備案,審核各種結算方式對應的商業單據及有效憑證。

1.歸檔表格的類型。下列情況下的售付匯,應審核國家外匯管理局簽發的《進口付匯備案表》:

(1)進口商不在《付匯進口境外清單》(備案表類別標註為“不在清單”);

(2)付匯後90天內(不含90天)未報關,或預付貨款超過合同金額15%且超過65438+萬美元(備案表類別標註為“到貨超過90天”);

(3)信用證開立後90天以上、提示單據後、提單日後或承兌後、到期後付款日期順延的信用證或托收付匯(備案表分別標註“信用證90天以上”或“托收90天以上”);

(四)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在地轄區外的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信用證或購付匯(備案表類別標註為“付匯”);

(五)付匯或承諾付匯後,所購貨物不運至中國境內轉售給第三方(備案表類別標註為“轉口貿易”);

(六)進口商已被列入《國家外匯管理局真實性核查進口商名單》(備案表類別為“真實性核查”);

(七)進口單位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後,所購物資直接用於境外承包工程(備案表類別標註為“境外工程用物資”);

(8)除上述7款以外的特殊方式進口的付匯(備案表類別標註為“真實性審核”)。

2.備案表審核要點:

(1)備案類;

(2)審核進口商名稱、進口商代碼、付匯銀行名稱、收款人國別、預計到貨日期、進口批準文號、合同發票號、結算方式、付匯幣種、付匯金額、國家外匯管理局印鑒(進口商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加蓋“國家外匯管理局* *分局進口付匯核銷專用章”)。備案類別為異地付匯的,審核付匯銀行所在國外匯管理局

3.各種結算方式下售付匯應審核的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

(1)跟單信用證\保函結算的貿易進口售付匯:

A.開證時購匯,審核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進口付匯備案表(必要時);

B.付匯時購匯,除上述單據外,審核信用證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

(2)以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售付匯,審核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備案表(必要時)、進口單位確認並加蓋公章的進口托收項下收匯通知書、跟單托收所需的有效商業單據。

(三)以光票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售付匯,憑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進口付匯核銷單和進口商提供的商業單據辦理。

(4)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售付匯,審核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發票、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進口付匯備案表(必要時)。

(5)以預付款方式結算的售付匯不超過合同總額的65,438+05%或65,438+05%,但金額不超過65,438+00,000美元。核對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形式發票、進口付匯備案表(必要時)以及與對方銀行蓋章相符的預付款保函。境內機構合同總金額超過15%且超過65438+萬美元的,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辦理。對於境內機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65,438+05%但超過等值30萬美元的預付款,應在月初65,438+00個工作日內填寫《大額預付款及傭金備案登記表》,並報當地外匯管理部備案。

上述1 ~ 4項進口屬於進口配額管理或特定進口產品進口的貨物,還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或進口證明;自動登記系統項下進口的貨物還應提供相應的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