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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需要續租怎麽寫合同?

如果房子續租,壹般需要簽訂新的合同。不續簽合同,承租人繼續使用房屋,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續租合同怎麽寫?

房屋租賃的續租分為兩種情況:

1.原承租人要求續租時的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續租時,出租人要求合理變更部分條件。

原租金過低的,出租人將提高租金,使其接近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或者在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地區,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較高房屋租金的實際水平,制定合理的新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則意味著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可以與他人建立租賃關系。新租賃合同成立後,任何壹方有過失或故意侵害對方合法權益時,都可能影響新合同的效力。比如,在辦理完租賃合同的登記手續後,出租人提出收取抵押或者其他額外費用,妨礙承租人居住和使用的,或者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對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賃合同,要求違約人支付產生的費用,賠償損失的合法權益。

(2)租賃期滿時,出租人未提出任何新的條件。

承租人繼續按照原租賃支付租金,出租人接受的,視為租賃關系的延續,屬於不定期租賃關系,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

(3)租賃期滿,出租人不願意繼續租賃。

未訂立續租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將房屋返還出租人。承租人在當地政府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期限內確實找不到房的,出租人應當給予承租人找房和搬家的時間,酌情延長租賃期限,並對承租人找房有道義上的幫助。承租人也應按期騰退房屋。如果承租人不積極找房,不按期騰空房屋,出租人有權在當地政府允許的範圍內提高租金。

2.出租人要求按原租賃條件繼續租賃時的處理。

(1)租賃期滿後不同意按原租賃合同續租。

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者要求出租人對房屋進行修繕、改建,在續租前要求允許改變房屋用途,即原租約終止或者新租約不成立。承租人要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找房子搬家,出租人找房子也有道義上的幫助。承租人在搬遷前占用原房屋的,應當按照以前的租約支付租金。

(2)出租人以原租約到期為由,任意提高租金。

這種情況壹般是不允許的,除非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承租人不積極找房或找到房後逾期不搬的,出租人可以提高租金標準。比如這時候雙方發生糾紛,應該由房管局仲裁或者法院本著加租的精神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壹十壹條* * *當事人對有關合同的內容不明確,依照前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

(三)履行地不明確的,以貨幣支付的,在收到貨幣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