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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幾年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幾年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相關知識補充:

(壹)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並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

(二)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

(三)房屋租賃期限超過,並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計算。

租賃合同的其他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