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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醫科大學第二醫院住院押金

住院是需要押金的,壹定的費用都是存到對方那裏,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損害對方的利益。造成損害的,可以據實賠付,也可以另行賠償。雙方法律關系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後,定金應當退還。違約的話會扣。

押金是可以替代的。壹般來說,壹方為另壹方提交了實質性的標的物。為了保證交付的標的物能夠返還,要求對方支付相當數額的定金。當合同不能履行時,沒收定金作為解決合同的壹種方式,體現了對未交付定金壹方的利益保護。

定金,實踐中也稱定金,抵押風險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支付壹定的金額作為其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履行時返還或者扣除定金;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支付保證金的人稱為設保人,通常是債務人或第三方。收到押金的人叫抵押權人,他是債權人。關於定金的法律性質,主要觀點有:(1)抵銷預約說。認為交付定金即在當事人之間成立定金保留,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用其債權抵銷定金。(2)解除條件附於債權說。認為定金的給付具有壹種附撤銷條件的債權,即債權人因返還定金而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附有壹種撤銷條件,即定金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所受損害的限度內銷毀。(3)具有解除條件的消費者寄托理論。認為交付定金是消費者附條件撤銷的寄托。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附條件成就,債權人無需返還定金。(4)債權理論。認為給付定金的人有權請求返還定金,是債權質押,所以其性質是債權質押。(五)信托所有權的轉移。認為存款的接受者有附帶停止條件返還的義務,這是信托所有權的轉移。在債權未清償之前,受贈人沒有返還債權的義務。也就是說,付款人對債務的未來履行是收款人返還定金的停止條件。因此,他的債權人不得強制執行尚未成立的返還請求權,他的受贈人有優先受償權。(註:楊《:民法中的財產權》,圖書出版公司,1981版,第218~219頁。)

定金是壹種物權,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而創設的,但實際上是壹種擔保物權。存款的主體是貨幣,是壹種特殊形態的東西。定金的所有權因交付而轉移,收取定金的人享有占有權。此外,接受存款的人在與其債權人的關系中享有就存款獲得補償的優先權。所以押金當然是財產權。這種物權是為了保證交易的安全和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所以也是壹種擔保物權。但我們不能把押金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的任何形式的擔保。首先,定金不同於定金,定金的適用範圍沒有限制,而定金只適用於租賃合同等有限的合同。定金是雙向擔保,定金的違約金是懲罰性的,對付款人和收款人都適用。定金是單向擔保,只能由債務人提供,結果只有返還或者扣除,不是懲罰性的,是補償性的。其次,定金不同於房貸。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抵押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權,存款不僅轉移占有權,還作為存款轉移貨幣的所有權。最後,定金也不同於質押。質押返還的財產必須是原物,但定金不是原物。因此,向受贈人交付定金或訂金不屬於質押(註:鄭宇波:《民法上的物權》,吳楠圖書出版公司,1983版,第299頁。)。顯然,保證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之外的壹種新的擔保形式。除了壹般擔保的屬性之外,定金還有其自身的特點:(1)實質性,即定金合同的效力取決於作為定金合同標的的貨幣的實際交付,否則,定金合同不能生效。(2)單向,即單向保障。壹是主體的單方面固定性。支付定金的主體只能是債務人或債務人委托的第三人,而收取定金的主體只能是債權人。第二,其法律責任是單向的,其後果也是單方面承擔的,即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從存款中扣除或優先受償,而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無法就存款追究其法律責任。(3)補償性,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從其收到的存款中優先受償,從而填補債權人遭受的損失,保證債權的實現。由於支付的金額不大於債務人的債務,因此不具有懲罰性。(4)預防性,由於不履行債務會產生損失定金的不利後果,會促使債務人積極履行債務以規避風險,從而大大提高債務履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