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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維修要具備哪些條件

出租人盡維修義務需要具備的條件:當事人未約定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損壞不是承租人不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不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而造成的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壹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