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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公布南京市保租房項目認定細則

7月26日,住建部公布《南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細則(試行)》,細則***包括18條,其中第9條規定,新建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以中小戶型為主,70平方米以下戶型住房建築面積占項目住房建築面積的比例,應不低於70%;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優惠租金標準按不高於周邊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化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九折確定,租金年度漲幅不超過5%。

以下為全文:

南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細則(試行)

第壹條 為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機制,落實有關支持政策,提高審批效能,加快房源籌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和《南京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新建、改建和存量盤活籌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均實行項目認定制。對通過認定的項目發放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以下簡稱項目認定書),統壹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享受相關優惠支持政策。

第三條 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房產局,具體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工作的日常協調和指導。

江北新區管委會和各區人民政府(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本轄區內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聯合審查和認定工作。江北新區管委會和各區人民政府可委托區房產部門(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轄區內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的申請受理、材料初審、認定書出具等日常工作。

第四條 江北新區管委會和各區人民政府(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應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本轄區內申報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進行聯合審查認定。

以下項目可由區房產部門(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直接進行認定。

1.通過出讓、租賃、劃撥等方式取得的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建設的項目。

2.利用住宅用地建設的項目。

3.允許建設或配建租賃住房的商辦用地項目。

4.居住類存量住房盤活項目。

5.其他符合規定的已建或在建租賃住房項目。

第五條 通過認定的項目,由區房產部門(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認定結果報市房產局(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向申請單位出具項目認定書。

項目認定書應加蓋江北新區管委會或區人民政府制發的審核認定專用章。

第六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為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利人,或受不動產權利人委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社會信譽良好的單位或機構。

第七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項目所在地的區房產部門(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申請材料(附件1、2),並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2.審查認定。對符合直接認定條件的項目,可由區房產部門(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直接進行認定。

其他項目,由江北新區管委會或區人民政府(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對技術復雜的項目,應當在審查時征求相關專家意見。

3.備案。對通過審查認定的項目,由區房產部門(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市房產局(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4.發放認定書。項目備案後,由區房產部門(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申請人發放項目認定書(附件3)。

第八條 江北新區管委會和各區人民政府(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區相關部門進行的聯合審查,主要是綜合分析項目的可行性,區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在項目聯合審查認定過程中開展工作。

新建項目重點審查土地條件、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及調整等情況。

改建項目重點審查原房屋建設手續是否齊全、權屬是否清晰、規模是否滿足要求、改建是否滿足結構和消防安全。

存量盤活項目重點審查房屋建設手續、權屬、安全等情況。

第九條 新建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以中小戶型為主,70平方米以下戶型住房建築面積占項目住房建築面積的比例,應不低於70%。

對已建成或已立項的項目,在滿足租金和對象標準的前提下,可適當放寬認定標準,具體由江北新區管委會和各區人民政府(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審議認定,並報市房產局(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優惠租金標準按不高於周邊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化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九折確定,租金年度漲幅不超過5%。

第十條 符合直接認定條件的項目,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其他的項目,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

第十壹條 項目認定書是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性質的確認,僅作為相關部門辦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及享受有關支持政策的依據。涉及項目的具體行政審批事項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最終審批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權人可以成立全資子公司作為項目公司,將土地使用權轉移到項目公司名下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對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為產權單位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有效期與土地使用期限壹致。

非產權單位實施的改建類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有效期應不超過相關租賃協議約定的租賃運營期限(協議約定的租賃運營期限應達到6年以上)。期滿後不再繼續租賃運營的,自動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並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妥善處理按期退租事宜。期滿後根據新的租賃協議繼續租賃運營的,應向區房產部門(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續辦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並提交新的租賃協議(協議約定的租賃運營期限應達到6年以上,且應約定同意項目繼續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十三條 新建項目應當依法實施竣工驗收備案,改建項目具備竣工條件後,按《南京市存量房屋改建為租賃住房辦理實施細則(試行)》完善手續。

第十四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認定申請、審查認定、備案、發放認定書等事項均應通過市租賃服務監管平臺辦理。

第十五條 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為名違規經營或者騙取優惠政策,如出現上述情形,壹經查實,停止享受優惠政策,由江北新區管委會或區人民政府追繳已減免的規費和已領取的補貼;對申請和審批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將依法依紀依規進行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有以下情形之壹的,由區房產部門(區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核實,報市房產局(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撤銷項目認定書:

1.取得《南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申請書》後無正當理由1年內未開工建設或進行改建的;

2.已開工項目無正當理由連續停工3個月以上的;

3.項目運營期滿或由於其他原因不再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

4.違反《南京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拒不整改的;

5.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

6.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規範管理要求需要撤銷的。

第十七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時間超過最低運營期限後,不再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停止享受相關優惠支持政策;項目運營時間未達最低運營期限,不再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將按剩余應運營時間占比追繳已減免的規費和已領取的補貼;新建、改建項目因故未能建成或建成後未投入運營的,追繳全部已減免的規費和已領取的補貼。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