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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寓型保租房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小於5平方米

4月2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發布《北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導則(試行)》,(以下簡稱《導則》),其中提出,保障性租賃住房全面實施全裝修成品交房,其中,宿舍型、公寓型租賃住房采用裝配式裝修,首詞提出公寓型租賃住房、人均面積不得小於5平方米。

《導則》將保租房分為了三類,包括住宅型租賃住房,即供家庭租賃使用的居住建築;宿舍型租賃住房,即有集中管理且供企事業單位等單身職工租賃使用的居住建築;公寓型租賃住房,即有集中管理運營且供該市各類人才租賃的,獨立或半獨立居住使用的建築。

具體來看,住宅型的人數核定原則為2.45人/套,建築面積以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宿舍型的人數核定原則包括1人/床(單人床/高架床)、2人/床(雙人床/雙層床),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小於4平方米。公寓型人數核定原則為1人/床(單人床)、2人/床(雙人床),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小於5平方米。

由於宿舍型和公寓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套型面積較小、套內空間構成單壹,許多功能需要靠公***區域和輔助用房來實現。因此,《導則》要求這兩類保障性租賃住房要在主要出入口處設置面積不小於12平方米的會客廳,在其附近設置智能快件箱,還可配置公***洗衣房和公***活動空間,方便租戶生活。套內無衛生間的房型要設置公***衛生間及盥洗室。

交付標準為全面實施全裝修成品交房,可以根據市場需求,配置必要的電器、家具等設備設施。

此外,《導則》首次針對宿舍型、公寓型租賃住房明確非機動車停車位配置要求。

對於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位指標,尤其針對租住宿舍型、公寓型租賃住房人群實際需求特點以及建設實際,《導則》明確了配置指標低限。對目前尚無非機動車停車指標規定的宿舍型、公寓型租賃住房,提出以棟或樓群為單位進行配置並給出最低配置要求:其中宿舍型租賃住房按照40輛/1000平方米、公寓型租賃住房按照20輛/1000平方米進行配建。

在適用範圍方面,納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且在《導則》發布之日前尚未開展規劃設計的新建、改建類保障性租賃房項目適用於該《導則》,公租房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