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漏水,承租人遭受財產損失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判斷:
1.屬於房屋結構問題,出租人未能發現並及時采取修繕措施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屬於用水的問題。承租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失。同時,承租人還應賠償出租人因過水造成的損失。
3.如果租客發現水管老化,房東沒有及時更換,造成樓下的損失,應視為房東的主要責任,租客的次要責任。
4.如果租客忘記關水管,樓下漏水損失由租客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壹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壹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第二百三十壹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承租人的義務:
第二百壹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壹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壹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壹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