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