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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結束,房東又來要取暖費。

1.當時是口頭約定不收取暖費的。

口頭約定最大的問題是事後無法證明,不過沒關系。《合同法》第216條規定了出租人的出租義務。所謂的租房義務,就是保證租賃的房產符合妳的居住目的,所以水、電、暖必不可少。至於費用,必須由負有出租義務的出租人承擔,另有約定的除外。

正是因為這個約定,很多人要求承租人繳納水電費等。,如果承租人同意,當然以雙方的約定為準。但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沒有約定,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出租人來說是默認承擔。

現在他回去要取暖費,說已經報警了。

妳就是不給。由他報警。警察不會幹預經濟糾紛。他想拿錢只能告妳,因為合同不清,沒有證據證明妳有責任,只能敗訴。

這些天,有些人談論報警...唉

不用擔心,除非他有證據,否則即使不能證明有口頭約定,也不用付錢。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