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賃期間如有財產損失,扣除財務損失後返還。租賃期間如有財產損失,可相應扣除押金,扣除財產損失後退還押金。在沒有明確約定定金性質的情況下,定金的作用是為房屋及其財產設定擔保。出租人房屋及室內設施在租賃期間如有損壞,將從押金中扣除。未造成損失的,合同期滿或終止時應返還。
(三)退還保證金的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起訴訟。如果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租賃合同沒有規定押金的性質或規則,押金將被視為租賃預付款,無論如何都要退還。當事人交付了留置款、保證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對定金的性質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