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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將房子改成“民宿”是否違反物權法?

這是住宅經營,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並不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擴展材料:

必須明確說明,“住改商”不是無條件的,住宅業主在改變住宅用途時不能為所欲為。它們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壹是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第二,“住宅商用”必須得到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同意,而不僅僅是指“同壹棟樓內的其他業主”。

還包括“其他建築物中受影響的業主”。這是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充分尊重相鄰權利的具體體現。如果相關業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不禁止,也不能將房屋改作經營性。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缺壹不可。綜上所述,住宅改造為商品房主要涉及以下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法》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需要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道路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決定,業主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依據是國務院[2008]111號文件。也就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改委、教育部、工信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建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的《關於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指導意見》。

“第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第四,放寬市場準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使用家庭住宅、出租房屋、臨時商品房等。作為營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