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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解析:《暫行辦法》指出,在繳存主體方面,“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冊和非在冊職工繳納。”

在歸屬上,“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公積金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指幼兒園和醫院。

2關於存款方式:壹人只能設立壹個賬戶。

關於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方式,《暫行辦法》指出,“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單位應當在公積金中心規定的期限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每個職工只能設立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3關於繳存基數: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根據《暫行辦法》,“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為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新員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納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員工當月工資。新調入職工應當自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納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月工資。

《暫行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職工工資的構成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4關於繳存比例:不得低於繳存基數的5%。

《暫行辦法》規定,“單位為職工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繳存基數的5%,不得高於繳存基數的20%。”

單位為職工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比例,由單位自行確定。同壹單位只能確定壹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每年可以調整壹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暫行辦法》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應當壹致。

法律依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及其職工繳納。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強制性的長期住房儲蓄。

本辦法所稱自住住房主要包括經濟適用住房、住宅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遵循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運作、專戶存儲、金融監管的原則。

第六條住房保障、財政、人民銀行、規劃國土、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市場監管、稅務、統計、總工會、區人民政府等部門和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公積金中心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通過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支持公積金中心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業務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