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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知識:借名購房需謹慎 小心“雞飛蛋打”

近年來,受房價、特殊性住房限購政策等影響,借名購房已屢見不鮮,因此引發的糾紛也不斷發生。二中院昨通報,2013年至2015年6月,該院***審理借名購房糾紛案件93件,其中借名買房人與房屋登記人為親屬關系的占83.8%,因未簽訂書面借名購房協議導致借名人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借名關系,成為導致敗訴的主要原因。

二中院民壹庭庭長肖大明介紹,借名購房看似是壹種規避政策的有效方法,但實際上暗藏風險,特別是對借名人。

“如果登記人將房屋再次出售,或者將房屋抵押給他人,或其死亡後子女主張繼承權,都會給借名人帶來重大財產損失。”

肖大明說,因借名購房行為多發生在親屬、朋友之間,雙方基於感情信任,多為口頭約定,較少簽訂書面協議,隨著房價的大幅上漲,壹旦登記人反悔,實際購房者面臨著無法取得房屋產權的風險。

此外肖大明提到,還有壹些人借名買具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因借名購買政策性住房違反國家政策,即便雙方簽訂借名協議,此協議也可能會被認定無效。

不僅是借名人,肖大明指出,登記人在借名給他人購房時,也承擔著借名人以自己名義購房和貸款後,若不及時按揭還款,還會影響個人征信記錄。

■ 案例

“借名購房”過戶被拒 訴訟未獲支持

夏先生訴稱,其與徐先生經協商,以6萬元價格買下徐先生名下的3間房。因其是農業戶口,當時政策限制無法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於是找到自己的叔叔,雙方口頭約定以叔叔的名義購買房屋,購房款由夏先生出資,所有權也歸夏先生。

數年後,夏先生要求叔叔履行當年的約定,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但對方不配合。夏先生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涉案房屋歸自己所有,要求叔叔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夏先生的叔叔則辯稱,涉案房屋系自己出資購得,並非夏先生所述借名購買。

原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夏先生與夏先生的叔叔曾有約定,夏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法院未支持夏先生的訴求。

判決後,夏先生不服,上訴至二中院。二中院認為,現有證據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有效證明夏先生與夏先生的叔叔曾達成借名買賣協議,雖然夏先生叔叔也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其支付了涉案房屋購房款項,但涉案房屋登記於夏先生叔叔名下,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夏先生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二中院借名購房案件情況疏理

1 誰會選擇借名購房?

●未達到購房資格但有買房需要的非京籍人員

●壹些已擁有住房為規避限購令的人員

●條件不符合申請購買經適房的人員

●兩限房甚至其他單位優惠集資房的人員

●被限制貸款或有想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人員

2 主要訴訟請求

借名人:●要求確認對房屋享有所有權●要求登記人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登記人:●要求借名人騰退房屋●要求法院確認雙方借名買房協議無效

3 案件數據

二中院2013年審結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計179件,其中涉及借名購房糾紛案件24件,占13.4%。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計403件,其中涉及借名購房糾紛案件13件,比例僅為3.2%。

2013年至2015年6月審結的93件借名購房糾紛案件中:

僅有5件有書面借名購房協議。

僅3件為單位借用個人名義購房,其余90件均為個人之間借名購房。

90件個人借名購房案件中,78件發生在親屬之間,占此類案件的83.8%。

■ 法官提醒

借名應簽書面協議保留證據

針對借名購房行為存在的風險,二中院法官建議借名者不要借名購買保障性住房。對於不違反國家法律、政策的借名購房人,借名人與登記人應簽訂書面協議,對出資、房屋的產權歸屬等作出明確約定,必要時可對協議進行公證。出資人在支付房款時留存銀行轉賬記錄、收據收條等證據,以防在沒有書面協議或房屋登記人對借名買房不予認可時,出資人可以此為依據向對方主張債權、減少損失。

對登記人法官建議,應就房款支付、貸款償還以及因房屋所產生的相關責任義務等事項作明確的書面約定,以防止借名人未能及時還貸導致銀行向登記人主張權利時,登記人由此遭受損失。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8-0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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