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房 - 搬家和租房損失

搬家和租房損失

[案例回放]

薛立萬有壹套三居室的房子,2008年租給洪誌成。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租賃合同。2009年,薛立萬看到當地房價上漲,覺得洪誌成給的租金太低,打算毀約。

通過中介機構的介紹,薛立萬與住在外地的王文明取得了聯系。王文明對薛立萬房子的面積和位置都很滿意,價格也更高。薛立萬當即表示願意把房子租給王文明,並催促他盡快搬進去。雙方辦理了租賃手續,入住。王文明信以為真,和家人壹起搬到了這個地方。在此期間,薛立萬向洪翔誌誠提出,他的親戚要搬到此地,需要住房,並要求解除合同。洪誌成斷然拒絕,認為雙方先有合同,應按合同繼續履行。經過多次協商,雙方未能達成壹致。

王文明和他的家人搬到這個地方後,發現薛立萬的房子已經租給了別人,對方拒絕騰出房子。無奈之下,他們只好入住當地壹家酒店。王文明要求薛立萬賠償自己的損失。薛立萬認為雙方沒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拒絕賠償。雙方對此有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家點評]

本案中,薛立萬作為出租人所作的租賃承諾,實際上是不誠實的、具有欺騙性的,不能認定為真實的意思表示。由此看來,本案租賃合同未能成立。其次,原、被告對租賃物如何交付、租金如何支付未達成壹致意見,不具備合同必備條款,進壹步說明租賃合同不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薛立萬當然不承擔違約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假借惡意協商訂立合同的;(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三)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本案中,薛立萬應承擔締約過錯責任,賠償原告損失,即因無房居住而產生的額外費用。